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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審

(漢語詞語)

鎖定
所謂“提審”是再審的一種方式,是指上一級或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再審事由成立,決定由本院對本案再次進行的審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的司法解釋,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再審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審。
中文名
提審

提審定義

所謂“提審”是再審的一種方式,是指上一級或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再審事由成立,決定由本院對本案再次進行的審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的司法解釋,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再審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審。

提審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提審提審程序

提審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首先應當作出中止原判決、裁定執行的裁定。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然後送達雙方當事人。
中止執行的裁定作出之後,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效力暫時中斷,正在執行中的暫停執行, 待案件再審之後,再決定是否撤銷。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96條的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06條規定,需要中止執行的,應當在再審裁定中同時寫明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情況緊急的,可以將中止執行裁定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並在通知後10日內發出裁定書。

提審另行組成合議庭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款的規定,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原來是一審的,按照一審程序組成,原來是第二審的,按第二審程序組成。

提審重點問題

提審本案審理適用的程序

1. 本案審理適用原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是一種救濟性的特殊程序,本質上是對案件的再次審理,因此,對本案 (原審案件)案件的再審,應視不同情況分別適用第一審程序或第二審程序。原生效判決、裁定是一審的,再審應當適用一審程序審理。適用一審程序審理後作出的判決,當事人不服的,還可以上訴。原生效判決、裁定是二審的,應當適用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是終審判決,當事人不能上訴。
2. 本案審理的方式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開庭審理。但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有特殊情況或者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且書面同意不開庭審理的除外。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再審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進行:(1)因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先由再審申請人陳述再審請求及理由,後由被申請人答辯、其他原審當事人發表意見;(2)因抗訴再審的,先由抗訴機關宣讀抗訴書,再由申請抗訴的當事人陳述,後由被申請人答辯、其他原審當事人發表意見;(3)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有申訴人的,先由申訴人陳述再審請求及理由,後由被申訴人答辯、其他原審當事人發表意見;(4)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沒有申訴人的,先由原審原告或者原審上訴人陳述,後由原審其他當事人發表意見。
3. 本案再審的審理範圍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40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圍繞再審請求進行。當 事人的再審請求超出原審訴訟請求的,不予審理;符合另案訴訟條件的,告知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
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在庭審辯論結束前提出的再審請求,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5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一併審理。
人民法院經再審,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一併審理。
4. 本案再審審理程序的終結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406條的規定,再審審理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終結再審程序:(1)再審申請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請求,人民法院准許的;(2)再審申請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審請求處理的;(3)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4)有本解釋第402條第1項至第4項規定情形的。另外, 因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裁定再審的案件,申請抗訴的當事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且不損害 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再審程序終結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原生效判決自動恢復執行。

提審再審中,再審申請或抗訴的撤回

關於再審中再審申請的撤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監督程序的解釋》,申請再 審人在再審期間撤回再審申請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準許的,應終結再審程序。申請再審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自動撤回再審申請處理。
關於抗訴的撤回。人民檢察院抗訴再審的案件,申請抗訴的當事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再審程序;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應當准予。
無論是因再審申請的撤回,還是因抗訴的撤回而終結再審程序的,一旦終結再審程序,就要恢復原判決的執行。

提審再審中的調解

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調解應貫穿在訴訟全過程的原則,在再審過程中同樣可以進行調解在審理程序上,再審是依照原審級再行審理的一種程序,而第一、二審程序法律規定都可以進行調解,因此,再審案件的審理也可以適用調解。調解書生效後也不能提起上訴,這一點與依照第一審程序再審後所作出的判決、裁定不同,應予以注意。
當事人在再審審理中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原判決、裁定視為被撤銷。

提審再審案件的裁判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要對原審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以及審理中適用程序等進行全面審查。最後根據認定的事實,適用適當的法律,作出正確的裁判。具 體有以下情形:
第一,再審後,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應當維持原判決、裁定。
第二,原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闡述理由方面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人民法院應在再審判決、裁定中糾正上述瑕疵後予以維持。
第三,再審後,如果確認原審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或因審 判程序上錯誤導致判決、裁定錯誤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並依法在認定事實的基礎上作出正確的判決、裁定。
第四,人民法院提審或按照第二審程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違反法定程序,應分 別處理:(1)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受理條件或者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不予受理情形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駁回起訴。(2)發現原一審程序中遺漏了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應當通知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蔘加訴訟,然後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作出裁判。原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二審判決,發回原一審人民法院重審。應當注意,如果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再審案件時,一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裁定準許的,應當同時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
第五,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第40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調解書裁定再審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當事人提出的調解違反自願原則的事由不成立,且調解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裁定駁回再審申請;(2)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所主張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終結再審程序。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調解書需要繼續執行的,自動恢復執行。

提審關於提審、指定再審和指令再審

所謂“提審”,是指上一級或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再審事由成立,決定由本院對本案再次進行的審理。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的司法解釋,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再審事由 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審。
所謂“指定再審”,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指定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再審。
所謂“指令再審”,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再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判監督程序的解釋,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一)原審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二)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三)原判決、裁定系經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的;(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

提審案例解析

如果生效判決無法執行且確有錯誤,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
——某縣XX木材大市場有限公司訴從家某排除妨害糾紛案
(一)案例要旨
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判決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如果生效判決無法執行且確有錯誤,也不應當通過另訴程序解決,而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
(二)案例正文
某縣XX木材大市場有限公司訴從家某排除妨害糾紛案
原告:某縣XX木材大市場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某縣。
法定代表人:張守某,該公司經理。
被告:從家某,男,46歲,住安徽省某縣。
原告某縣XX木材大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木材大市場)因與被告從家某發生排除妨害糾紛,向安徽省某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XX木材大市場訴稱:2011年,被告從家某租用XX木材大市場的2.6畝土地,在租用土地範圍內搭建了4間臨時建築。合同到期後,從家某拒不履行續訂義務也拒絕搬離。為此,XX木材大市場起訴至安徽省某縣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從家某返還土地使用權並賠償損失,該院支持了XX木材大市場的訴訟請求。從家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從家某的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XX木材大市場遂向安徽省某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該院執行期間,從家某實際賠償XX木材大市場的損失款至2014年年底。然而,在執行過程中,從家某仍然拒絕拆除在XX木材大市場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的建築物及堆放物。據此,請求判令從家某排除妨礙,拆除在其2.6畝土地使用權範圍內全部建築物及堆放物,並賠償XX木材大市場自2015年1月1日起的損失,具體標準參照(2014)濉民二初字第0010號判決書。
被告從家某辯稱:原告XX木材大市場並未依法取得涉案土地的使用權,其起訴本身缺乏訴權。涉案的之前已經生效的兩份判決書的判決結果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且從家某有新的證據足以否認上述兩份判決。2008年10月1日XX木材大市場與涉案村民簽訂的協議系無效協議,XX木材大市場與從家某簽訂的協議同樣是無效協議,均不受法律保護。從家某現在經營的土地是依據2013年9月5日與相關村民之間簽訂的協議,與XX木材大市場無關。綜上,XX木材大市場與本案沒有任何法律關係,建議駁回其訴訟請求。
安徽省某縣人民法院一審查明:
2008年10月1日,原告XX木材大市場的法定代表人張守某以淮北建材市場(未經依法登記)的名義與某縣某鎮XX村***爐村民組32户農民簽訂《土地租賃協議》,村民自願將承包地共計75.79畝出租給淮北建材市場用於建設板材市場,租期期限為2008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1日止。2011年6月20日,XX木材大市場依法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為張守某。2011年7月1日,XX木材大市場與被告從家某簽訂《場地租賃協議》,該協議約定,XX木材大市場將2.6畝土地租給從家某使用,年租金為每畝3446元,使用期限至2013年7月1日。租賃期滿,從家某既不續租又不搬離,XX木材大市場為此訴至安徽省某縣人民法院,要求從家某返還2.6畝土地的使用權,賠償損失10萬元。安徽省某縣人民法院於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濉民二初字第00010號民事判決:1、從家某於判決生效後五日內返還XX木材大市場2.6畝土地使用權(土地位置北鄰趙德某、王少某,西臨徐某、南至路邊,東至河堤底。即從南路中心取點,向北垂直量夠寬35.5米,再垂直向東量夠長48.6米形成的長方形範圍),賠償XX木材大市場經濟損失8586.3元(3446÷12×11.5×2.6),2014年6月20日以後的損失按此標準繼續計算至限定的債務履行之日止;2、駁回XX木材大市場的其他訴訟請求。從家某不服上訴至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淮民二終字第00160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XX木材大市場申請原審法院執行期間,從家某已實際賠償XX木材大市場2014年12月31日前的損失。2.6畝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堆放物至今未拆除。
安徽省某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
公民違反合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被告從家某租用原告XX木材大市場2.6畝土地,合同到期後,其繼續佔有使用租賃物沒有法律依據,依法應當返還,從家某在涉案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堆放物應當拆除,故對原告XX木材大市場要求從家某拆除涉案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堆放物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從家某在合同到期後繼續佔有使用租賃物未有法律依據,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其應按照同期土地租賃費用賠償XX大市場損失,自2015年1月起按照每畝年租金3446元的標準賠償。
綜上,安徽省某縣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於2015年4月27日判決:
一、被告從家某於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將在原告某縣XX木材大市場有限公司2.6畝土地使用權(土地位置北鄰趙德某、王少某,西臨徐某、南至路邊,東至河堤底。即從南路中心取點,向北垂直量夠寬35.5米,再垂直向東量夠長48.6米形成的長方形)範圍內的建築物及其他堆放物拆除;
二、被告從家某按照(3446÷12×2.6)的標準賠償原告某縣XX木材大市場有限公司的經濟損失,從2015年1月1日起計算至從家某拆除出某縣XX木材大市場有限公司2.6畝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的建築物及其他堆放物時止。
從家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XX木材大市場於2011年6月20日登記設立,與訴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存在任何法律關係。張守某以淮北建材市場的名義與某縣某鎮XX村***爐村民組32户農民於2008年10月1日簽訂的《土地租賃協議》和XX木材大市場與從家某於2011年7月1日簽訂《場地租賃協議》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當事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系無效協議。前案兩審民事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從家某與某縣某鎮XX村***爐村民組32户農民於2013年9月5日簽訂《土地租賃協議》,並依約交納租金。從家某經營、使用涉案土地與XX木材大市場不具有法律上的關聯性,XX木材大市場要求排除妨礙及賠償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二審撤銷原判,駁回XX木材大市場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XX木材大市場二審辯稱:上訴人從家某上訴涉及的事實已由前案兩審民事判決作出認定,判決未被撤銷。從家某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確認了一審查明的事實。另查明:被上訴人XX木材大市場與上訴人從家某簽訂的《場地租賃協議》,租賃期限從2008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7月1日止。從家某與某縣某鎮XX村***爐村民組32户農民於2013年9月5日就涉案土地另行簽訂《土地租賃協議》。
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
被上訴人XX木材大市場與上訴人從家某簽訂的租賃合同期滿後,因從家某不返還租賃土地,其訴至法院要求從家某返還土地使用權並賠償損失。雙方之間的糾紛已經該院(2014)淮民二終字第00160號民事判決予以確認,XX木材大市場已向該案一審法院提出執行申請,而本次判決和前次判決基於同一事實和理由,屬重複訴訟。原審法院對同一糾紛再次作出判決不當,應當予以糾正。進一步分析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一般認為,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基本表述。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複起訴:(一)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後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三)後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當事人重複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對於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土地租賃合同糾紛,在本案之前,二審法院曾經作出過生效判決。在該案中,被上訴人XX木材大市場的訴訟請求是,要求判令上訴人從家某返還土地使用權並賠償返還前的損失。在XX木材大市場勝訴後的執行期間,一審法院僅實際執行到2014年12月31日之前的損失賠償部分,但因地上存有從家某修建的建築物和堆放物,而未能實際將涉案土地執行“返還”。現在的問題在於,XX木材大市場在本案中要求“排除妨害”的訴訟請求與前案的訴訟請求之間是什麼關係?從邏輯上分析,如果不能就地上附着物問題切實地“排除妨害”,則“土地使用權返還”的前案判決結果只能落空,成為難以執行、無法落實的一紙空文;本案關於賠償自2015年1月1日起的損失,從文義上理解,必然是前案關於賠償自2013年起損失的判決結果之中的一部分。換言之,本案的這兩項訴訟請求都是與前案訴訟請求不可分割的:或者是互為因果,或者是有所重複。其中,排除妨害與返還土地使用權之間是互為因果的關係,整段時間的損失賠償與一段時間的損失賠償之間則是相互包含的關係。
再換個角度,從本案雙方的訴辯意見來看:對被上訴人XX木材大市場而言,如果前案判決能夠實際執行到位,涉案土地使用權返還到XX木材大市場的手中,其就不會再提起本案“排除妨害”的訴訟請求;如果前案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得以不折不扣的執行,XX木材大市場也絕對不會再對2015年1月1日之後的損失再次訴請賠償。對上訴人從家某而言,其一審和二審的抗辯意見,無非是強調,不僅本案不應當支持本案原告XX木材大市場的訴請,而且前案的生效判決結果也是錯誤的。總而言之,這兩個案子中XX木材大市場的訴訟請求,怎麼看都是疊牀架屋。
民事訴訟法中“一事不再理”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第一,當事人不得就已經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再次起訴;第二,裁判生效後產生既判力,當事人不得就雙方爭議的法律關係再行起訴,從法院角度講,就是不得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訴累。確定無法執行的判決,即不具有執行力的判決,判決結果不僅值得商榷,也很可能根本就是不當甚至完全錯誤的。執行遇阻的判決,也不應當簡單地人為地以某一時點進行切割,之前的執行,之後的另訴。同時,如果本案能夠在執行程序中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則前案生效判決不必啓動審判監督程序,否則,即應當告知當事人通過對前案生效判決申請再審來解決。既然如此,本案合乎邏輯的結論只能是,XX木材大市場在前案中要求返還土地使用權與本案中要求排除妨害,是實質上的“一事”,故應當裁定駁回其本案起訴。
據此,安徽省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五項、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三百三十條之規定,於2015年9月14日裁定:
一、撤銷安徽省某縣人民法院(2015)濉民一初字第00206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某縣XX木材大市場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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