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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學官

鎖定
提學官,是掌管地方教育行政官職。明沿元制,設有儒學提舉司。正統元年 (1436),始設提學官。南北直隸各置一員,由御史充任。其餘各省各置一員,由按察使、副使或僉事充任。負責管理全省學校行政。明制凡督撫、巡按及布、按二司,都不許參與學事,由提學官獨立負責地方教育行政事務。清初沿明制,後來改稱提督學政,仍為掌管地方教育行政之長官。 [1] 
中文名
提學官
主要管轄
省級的科考和教育工作
創立的朝代
清朝
官    品
沒有分級
提學,全稱提督學政,沒有分級,在清朝主要管轄省級的科考和教育工作 ,在明朝這個方面工作 是布政使司做
《明英宗實錄》,卷一七,正統元年五月壬辰,規定了提學官的十二條職掌,主要內容為:第一,督促生員踐履孝悌忠信禮儀廉恥等倫理道德,講究真才實學,為文要典實,習字要端正楷書。第二,考察生員的學業,對廩膳生進學六年以上,不通文理,罰其充當吏員;增廣生進學六年以上,不通文理,罷去生員資格,為民當差。第三,考察所屬學校的教官,對德行文學俱優的教官要以禮相待 ;對學問疏淺的教官先要警告,再考還無改進,則送吏部罷免;對貪淫不肖、罪行昭著的教官,具奏逮問。第四,提督學校之政,一律要遵守洪武年間的卧碑禁例。第五,督促地方官提調學校,管束師生教讀,維修校舍;如果地方官藉故不管,則指實奏聞,朝廷據此給予降職、革職的處罰。第六,對於地方軍民利弊、官吏貪酷害人,可以從實奏聞;可以接受軍民人等的訴狀,但不能自己處理,案情輕的送府州縣處置,重則送按察司提問。第七,禁止生員投充他處的增廣生,詐冒籍貫,參加科舉考試。
總體來説,提學官全面負責一省的學政,包括科舉考試和學校一切政務。此外,還有監督地方官提調學校的職責,但不理錢糧刑名之政。
正統年間的敕書等對督學職責的規定,奠定了督學職責的基礎,以後的規定都是在此基礎上的修改、調整和補充。
參考資料
  • 1.    唐嘉弘 主編.中國古代典章制度大辭典.鄭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第81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