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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債權關係

鎖定
提單債權關係指承運人和提單持有人之間基於提單而產生的相互請求對方為一定行為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債權債務關係。
中文名
提單債權關係
別    名
債權債務關係
適用領域
承運人

提單債權關係提單債權關係的特點

按我國《海商法》第78條的規定,承運人和提單持有人之問的權利義務關係依據提單記載確定,首先這表明提單債權關係具有獨立性,是一種獨立的債權債務關係。即承運人與託運人之間,關於貨物的收取、保管、運輸、交付的債權債務關係,依他們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而定。
提單系基於該合同而簽發的,成為該合同的證明。而當提單轉讓至第三者(提單持有人)手中時,基於提單的有價證券性,提單則獨立調整着提單持有人與承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提單就成為在原海運合同的基礎上產生的新的、獨立的債權債務(提單)關係。原海運合同的規定如未記載在提單上或與提單記載的不符,則不能約束提單持有人,承運人也不能以提單記載與貨物運輸事實不符來對抗提單持有人。
其次,《海商法》第78條的規定還説明,提單債權關係的內容應該“依據提單的規定確定”,當事人不得以提單記載之外的事項認定提單權利義務,這就是提單的文義性。惟關於提單文義性的援用,尚應注意下列幾點:提單的文義性重在為保護善意的提單受讓人而設,以利提單的流通,故一般情況下,承運人或託運人不得為自己的利益而援用之。即在託運人仍持有提單的情況下,承託雙方之間的法律關係仍應以運輸合同為據。在託運人以外的第三者適法持有提單時,假如提單上有關貨物的記載與承運人所收受裝船的貨物相異,善意的提單持有人得依有關提單效力的規定,請求承運人依提單之文義交付貨物:承運人和提單持有人之間的關係依據提單的記載確定,也並不表明承運人可隨心所欲地在提單上記載其與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相反,其受相關法律規定的約束。

提單債權關係區別與聯繫

提單債權關係與運輸合同關係首先是不同的兩種法律關係。提單債權關係的主體是承運人和提單持有人,運輸合同關係的主體則是承運人和託運人;提單債權關係從提單進入流轉(流通)領域時產生,到提單註銷時結束,運輸合同關係則一般在提單簽發前,在託運人和承運人就運輸條件達成一致,租船定艙時就產生了;提單債權關係下承運人的義務是向持有提單者交付特定的物,運輸合同下承運人義務是履行貨物運輸任務;提單債權關係的內容完全由提單記載確定,運輸合同的內容則不僅體現在提單記載中,提單記載只是運輸合同內容的初步證據,提單內容和運輸合同內容不能混淆,如在The Ardennes案中,英國法院判決託運人不受未經其同意的提單上的繞航條款約束,而在另一案中,託運人知道提單記載不實,承運人卻不能以此抗辯提單持有人。當然提單中也可載入一條“替代條款”,説明運輸合同內容以提單記載為準,對這種條款效力如何,法院有不同判決。
提單債權關係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幾點區別:
1.主體不同。運輸合同關係的當事人是承運人和託運人;提單債權關係的當事人是承運人和提單持有人。
2.承運人的義務不同。運輸合同下承運人的承擔義務和享有權利的對象是託運人,承運人要負責將貨物按照法定要求和約定履行貨物運輸義務;提單債權關係下承運人的義務是向提單持有人交付提單記載的貨物。
3.履約時間不同。運輸合同一經雙方的簽署即成立,此時承託雙方便開始承擔義務和享有權利,直到貨物交付(正常狀態下);提單債權關係作為一種證券關係其成立的時間是提單進入流轉領域開始直至其註銷,但是兩者也有重合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