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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全損
鎖定
- 定 義
- 指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後尚未達到完全損毀或完全滅失的狀態,但實際上全損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復和施救費用將超過保險價值,視為已經全損
推定全損定義
推定全損法律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船舶發生保險事故後,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超過保險價值的,為推定全損。
貨物發生保險事故後,認為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為避免發生實際全損所需支付的費用與繼續將貨物運抵目的地的費用之和超過保險價值的,為推定全損。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不屬於實際全損和推定全損的損失,為部分損失。
第二百四十九條 保險標的發生推定全損,被保險人要求保險人按照全部損失賠償的,應當向保險人委付保險標的。保險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應當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決定通知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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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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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吳定富.《保險原理與實務》: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10
- 2. 解讀關於汽車保險中的十個術語 .太平洋保險.2020-11-11[引用日期2022-10-28]
- 3.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豐田鋭志轎車專用保險條款和費率的批覆 .中國法院網.2006-02-17[引用日期2022-10-28]
-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中國政府網.2020-12-24[引用日期2022-10-28]
-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中國人大網.2017-11-04[引用日期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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