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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有限公司

鎖定
控股有限公司亦稱“股權公司”或“持股公司”。是指通過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來對其實行控制操縱的公司。控股有限公司按持股方式不同,可以分為純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前者只憑借持有其他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來控制和操縱這些公司,而自身並不經營實際業務;後者除了上述的純粹控股外,同時還經營某種業務。
中文名
控股有限公司
別    名
股權公司
持股公司
西方國家不少控股公司都是混合控股公司,如美國電話電報公司就是既控制許多子公司,本身又經營通訊等業務的公司。但有的國家,如盧森堡,則規定控股公司只能是純粹的控股公司,而不能是混合控股公司,控股有限公司按持股對象不同,又可以分為控制企業資本股權的工業資本控股公司和控制銀行股權的銀行控股公司。只控制一家銀行的控股公司稱為單一銀行控股公司;控制幾家銀行即控制集團銀行的,稱多銀行控股公司。控股公司的主要特點是,通過發行和銷售自己的股票或公司債券的辦法,廣泛吸收閒置的貨幣資本,用以購買其他公司的股票,以控制這些公司,再以持有的這些公司的股票為後盾,進一步發行更多的股票,再進一步購買更多的其他公司的股票。如此反覆不已,這樣就能擴大自己的經濟實力,控制和操縱其他公司和資本。控股公司在股權分散的條件下,通常只需掌握了其他公司股票的20-30%,甚至5-10%,就能控制這家股份公司,控股公司作為“母公司”,被控制公司變成“子公司”或“孫公司”;即使對銀行的控制,也只需掌握30%左右的股權,就可作為控股公司登記。控股有限公司在19世紀末最早出現於美國。1889年,美國新澤西州為了促進公司企業的發展,允許成立控股公司。至1904年,美國就已成立了318個控股公司。由於控股有限公司這種組織形式能在短時期內加速資本的積聚和集中,能以隱蔽的形式實現對銀行的兼併;可以用此購買資產或實行聯合等方式較為簡單的手續和較少的資本取得對公司的控制權;可以利用所控制公司的商譽或信用;可以通過資本“參與”來逃避某些國家法律上不允許其他國家在該國設立公司的限制;還可以通過所控制的公司來分散經營的風險。所以,控股有限在世界上許多國家也得到了廣泛的發展。控股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在一般情況下,概念可以彼此通用。但也有的理論認為兩者並不完全相同,母公司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講,是與純粹控股公司有區別。在英美等國,母公司則主要指的是混合控股公司 [1] 
參考資料
  • 1.    夏斌等主編. 證券大辭典[M]. 太原:山西經濟出版社, 1993.01. 第29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