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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揭露違法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懲處的行為)
鎖定
- 中文名
- 控告
- 英 譯
- Sue
- 適用人羣
-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
- 面向機關
- 公安、司法機關
- 條例出處
- 《刑事訴訟法(2018修訂)》
- 法律保護
- 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
控告條列
《刑事訴訟法(2018修訂)》
[1]
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三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該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根據這一規定,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其訴訟代理人,對侵犯被害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向司法機關告發,要求予以懲處的行為。
控告控告形式
《刑事訴訟法(2018修訂)》
[1]
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控告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於口頭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控告人簽名或蓋章。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控告人:控告應實事求是,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並説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控告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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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央政府門户網站.2018年10月27日[引用日期2019-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