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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揭露違法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懲處的行為)

鎖定
控告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揭露違法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懲處的行為。
控告一般是由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或其近親屬提出,主要是基於維護自身權益而要求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
控告是公民享有的重要權利和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手段,也是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主要來源。公民的控告權受到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的保護。
中文名
控告
英    譯
Sue
適用人羣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等
面向機關
公安、司法機關
條例出處
刑事訴訟法(2018修訂)》
法律保護
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

目錄

控告條列

《刑事訴訟法(2018修訂)》 [1]  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三款規定: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該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根據這一規定,控告一般是指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或其訴訟代理人,對侵犯被害人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向司法機關告發,要求予以懲處的行為。

控告控告形式

《刑事訴訟法(2018修訂)》 [1]  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控告可以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於口頭控告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控告人簽名或蓋章。接受控告的工作人員應當告知控告人:控告應實事求是,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並説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控告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