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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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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爾公約》是《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的簡稱。
中文名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
簡    稱
巴塞爾公約
它是關於通過控制危險廢物跨越國境的轉移和處置來防止危險廢物對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全球性國際公約。於1989年3月22日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1992年5月5日開始生效。我國參與了該公約的起草和通過,並於1991年9月4日批准加入該《公約》。1992年5月5日《公約》生效時,同時對我國生效。
《巴塞爾公約》的主要內容:對危險廢物跨國境的轉移和處置作出了較為全面的規定。它規定了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所應遵循的原則、“危險廢物”的範圍、締約國的一般義務、危險廢物越境轉移的控制措施、再進口的責任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