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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存款公司

鎖定
接受存款公司是英文Deposit TakingCompany的意譯,簡稱 “存款公司”。西方國家中經營部分銀行業務的準銀行金融機構。其業務範圍十分廣泛,包括經銷證券、發放集團貸款、承辦大額存款、進行外匯買賣、代理各種保險、提供財務諮詢等。存款公司雖然經辦部分銀行業務,但由於其資產、實繳資本額、經營業務時間等方面不符合所在國銀行法案規定的條件,不夠銀行營業申請資格,因而不能註冊領取銀行執照。 [1] 
中文名
接受存款公司
外文名
Deposit TakingCompany
它與銀行的區別主要在於:存款公司專門面向大公司、大企業,為它們提供有關投資、資金的管理與使用以及資產的買賣等方面的諮詢業務,不立私人賬户,不辦理小宗的信貸和存款 (包括儲蓄) 業務。存款公司有商人銀行和財務公司兩種類型。在香港,它是對準銀行金融機構的稱謂,即商人銀行和財務公司。1970年以前,香港的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70年代初,香港股票市場迅速發展,但當時港英當局為控制銀行數目,已停發銀行牌照。在這種情況下,1970年出現了兩家商人銀行,此後相繼出現了一系列類似的金融機構,包括商人銀行的財務公司。於是,當局給予這些金融機構一個名稱——接受存款公司,因為在香港它們是商業銀行以外的存款接受機構。根據1976年接受存款公司法案,除銀行以外的所有接受存款的機構都必須向財政司所屬的銀行監理處登記註冊。註冊後的吸存機構便成為註冊接受存款公司。1981年對金融體制進行改革,建立了新的銀行管理體制,規定自1983年7月起所有的接受存款公司均不得接受3個月以內的短期存款。在這次改革中,出現了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已註冊的接受存款公司若符合接受存款公司法案所規定的條件,且最低資本達到一億港元,即可申請持牌資格,成為持牌接受存款公司。這樣,持牌銀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註冊接受存款公司構成了香港金融業的三級制。持牌銀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與註冊接受存款公司的主要區別在於:①從接受存款種類看,持牌銀行可接受任何種類和期限的存款; 持牌接受存款公司可接受50萬港元以上的定期存款; 註冊接受存款公司只能接受5萬港元以上超過三年的定期存款。②從業務範圍看,持牌接受存款公司的業務屬批發性質,主要有:證券包銷、集團貸款、可轉讓定期存單買賣、企業財務諮詢等; 註冊接受存款公司的業務屬零售性質,主要有: 抵押放款、消費信貸、證券業務、黃金外匯買賣、保險代理等。③從資本看,1982年銀行條例規定,持牌接受存款公司的實收資本不得少於1000萬港元。但註冊接受存款公司和持牌接受存款公司都不受銀行公會利率協議的限制,在這一點上,兩者是一樣的。1970年到1981年是接受存款公司發展的黃金時代。1969年底尚無這類機構,1980年6月底已有283家。由於不受銀行公會利率協議的限制,接受存款公司的吸收額增快,經營規模也隨之擴大。大多數接受存款公司是外國銀行在港的子公司,因此,接受存款公司與境外銀行的關係甚密,其資產和負債的很大部分與境外有關。1981年以來,由於接受存款公司的吸存範圍不如銀行廣泛,在資力、機構、業務經營等方面也不如銀行,發展受到限制,一批接受存款公司已被淘汰。
參考資料
  • 1.    李偉民.金融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