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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

鎖定
排污許可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政許可,是環境保護管理的八項制度之一,是以許可證為載體的,是對排污單位的排污權利進行約束的一種制度。
2015年8月29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舉行聯組會議,報告水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會上,環境保護部部長陳吉寧指出:全面推行排污許可,依法核發許可證,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國控重點污染源及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試點地區的核發工作,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國核發工作。通過排污許可證推動網絡化和精細化的管理,全面收集摸清工業排污信息,建設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台,分流域、分區域、分行業地對污染物排放實行排污許可證網絡化、信息化管理。加強環境監管執法,逐一排查工業企業的排污情況,對企業實行黃牌警示和紅牌關停。2016年起定期公佈環保紅牌和黃牌的企業名單,禁止無證排放和不按許可證規定排放,同時要推進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門建立信息共享、聯席會議、聯合督辦機制。還要對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履行環保職責進行督查,2015年對30%的地級市督查,3年督查完。根據督查結果,採取約談、掛牌督辦、區域限批、行政處罰和移交移送等辦法落實地方政府的責任。 [1] 
2021年1月,李克強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6號),公佈《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對排污許可管理工作予以規範  [2] 
中文名
排污許可
類    別
行政許可
作    用
環境保護
載    體
許可證

排污許可背景介紹

因為環境是極有限的資源,就是説環境的承載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沒有任何約束地向大氣和水體排污,必將造成環境惡化、生態破壞,各種災害性氣候的發生,導致人類不能正常生活,所以,必須對排放的污染物進行許可,通過許可的形式,實現污染物排放的總量控制,這樣才能減少環境污染的程度,提高環境質量標準。

排污許可執行範圍

不僅僅是焦化和暖氣片企業是排污單位,排污單位包括的範圍很廣,它是指本行政區域內向大氣和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單位,除排污的工業企業外,包括餐飲、洗浴、醫療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採暖的鍋爐、茶爐、大灶等等。只不過是我們進行排污許可證管理的行業,重點放在焦化、冶煉、採選、鑄造、水泥、建材、陶瓷、化工等重污染行業

排污許可申領條件

1、條件:必須是經環保部門審批過的,環保設施齊全,運行正常,監測結果不超標,排污口、排污筒規範的,正常生產的,通過達標驗收的企業,或者是經環保部門審批後,批准試生產和正在進行限期治理的企業。如果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經限期治理仍然超過排污總量控制標準的,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關閉、停產、淘汰的企業,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完成限期治理任務或者建設項目試運行期滿,經驗收合格的,核發排污許可證。
2、應提供的資料:(6個方面)
①統一格式的、填好的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並要蓋排污單位公章;
②鄉鎮環保站的書面審核意見;
③排污登記證或臨時排污登記證副本;
④環保達標驗收表及驗收紀要;
⑤污染源監督性監測報告;
⑥標明排污口(筒)名稱、編號、數量和種類的書面資料。
3、程序:申報分初審和審定核發,縣級環保部門初審,審定核發具體權限的劃定,市重點企業市審定核發,省局審批的企業需上報省局,一般企業由縣局審定核發。

排污許可種類和有效期

種類、有效期:排污許可證分為兩種,一種為排污許可證;另一種為臨時排污許可證。前面在談到申領許可證的條件的時候,已經提到審批手續完善、環保設施齊全、運行正常、排污筒(口)規範,已通過達標驗收的排污單位,領到的是排污許可證,有效期是三年,如果是審批後,批准試生產的企業或者是限期治理期間的企業,領到的是臨時排污許可證,臨時排污許可證的有效使用期限是3個月至1年,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那麼要特別強調的是,排污單位領到的排污許可證不是説一勞永逸的,還存在重新申領和年檢的問題,重新申領:1、排污單位在排污許可證或者臨時排污許可證有效使用期限屆滿後,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要在限期屆滿之日起15日內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
2、在排污許可證有效使用期限內,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在發生重大變化前15日內向原發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
年檢:排污單位領到排污許可證後,在有效期內,要在當年的12月31日前到當地環保部門(縣環保局污控科)進行年檢,通過年檢核定各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執行的濃度標準以及排放方式和排放趨向。

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排污許可管理工作。2021年1月,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為了加強排污許可管理,規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排污行為,控制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從明確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範圍和管理類別、規範申請與審批排污許可證的程序、加強排污管理、嚴格監督檢查、強化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排污許可管理工作予以規範。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