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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

鎖定
2014年03月24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將在全國範圍內推動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力爭2—3年在全國主要省(市)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對具備條件的省(市)均支持其開展試點,將更多的排污單位納入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減排中的作用。
中文名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
實施範圍
全國
實施機構
財政部
建立時間
2014年3月24日
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起草的《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指導意見》已上報國務院辦公廳。同時,積極推動跨區域排污權交易,主要是在同一大氣污染防控區內推動大氣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在同一流域內推動水污染排污權交易。
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是發揮市場機制在污染物減排中作用的重要制度性安排。自2007年起,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先後批覆了天津、江蘇、浙江、陝西等11個省市作為國家級試點單位,積極探索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制度。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