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排氣污染

鎖定
排氣污染是指汽車排放的有害氣體引起的空氣污染。主要有害氣體為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氫化合物、微粒等。因汽車燃油品種、汽車載重量、發動機性能、道路狀況、氣象條件等因素,其數量和種類不同。由於汽車的排氣高度處於人的呼吸帶,故排氣污染對人體健康危害很大。
環境與發展是世界各國普遍關注的焦點問題,發展不僅是滿足當代人的需要,還要考慮和不損害後代人的生存條件。因此,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成為世界共同關心的問題。在世界各國,汽車污染早已不是新話題。20世紀40年代以來,光化學煙霧事件在美國洛杉磯、日本東京等城市多次發生,給人們敲響了警鐘。進入21世紀,隨着汽車保有量的不斷增加,防治汽車排氣污染已經成了刻不容緩的全球性問題。
中文名
排氣污染
定    義
汽車排放的有害氣體引起的空氣污染

排氣污染排氣污染的危害

發動機使用化石燃料完全燃燒時,將只產生二氧化碳和水蒸氣。但是實際上燃料在發動機內不可能完全燃燒,排氣內會產生有害的污染物。目前,對大氣污染和人類健康影響很大且已經被各國排放法規限制的汽車尾氣排放物是CO、HC、NOX和微粒。

排氣污染一氧化碳(CO)

一氧化碳(CO)為無色無味氣體,嚴重危害人體的循環系統和神經系統。CO與血紅蛋白的結合能力是氧的200-250倍,CO吸入人體後,會迅速與血紅蛋白結合,嚴重阻礙了血紅蛋白的輸氧能力。空氣中CO的體積分數超過0.1%時,就會導致頭痛、心慌等中毒症狀;超過0.3%時,可在三十分鐘內致人死亡。

排氣污染碳氫化合物(HC)

碳氫化合物(HC)主要包括碳氫燃料及其不完全燃燒產物、潤滑油及其裂解和部分氧化產物,如烷烴、烯烴、芳香烴、醛、酮、酸等數百種成分。烷烴基本上無味,它在空氣中可能存在的含量對人體健康不產生直接影響。烯烴略帶甜味,有麻醉作用,對粘膜有刺激,經代謝轉化為對基因有毒的環氧衍生物。烯烴有很強的化學活性,與NOX一起會在日光紫外線的作用下形成毒性很強的光化學煙霧。芳香烴具有毒性且致癌,可以引起人體多處的病變,如白血病以及中樞神經和肝臟的損傷。醛類是刺激性物質,對眼粘膜、呼吸道和血液有害。

排氣污染氮氧化物(NOX)

車用發動機尾氣中的氮氧化物(NOX)是NO和NO2的總稱,其中絕大部分是NO,在燃燒後期或排氣過程中部分NO氧化成NO2。一氧化氮是無色氣體,本身毒性不大,但在大氣中緩慢氧化成NO2。NO2為褐色氣體,氣味帶有刺激性,吸入人體後引發咳嗽、氣喘等症狀,嚴重的可引發肺氣腫和心肌損傷。NO X還是光化學煙霧的罪魁禍首。

排氣污染顆粒物(PM)

顆粒物(PM)的成分複雜,其危害的大小與粒徑的大小直接相關,顆粒物的粒徑越小危害越大,粒徑在10微米以下的顆粒被人體吸入後,會沉積在肺葉組織中,引起肺臟的病變。粒徑在1微米以下的顆粒更容易沉積,而且能夠通過肺泡進入血液,危害更大。

排氣污染減少排氣污染的主要措施

歐盟的環保專家認為,要減少汽車污染對城市環境的危害,最有效的辦法是調整城市交通政策,大幅減少私家車數量,優先發展公交,提倡自行車交通;同時,還應加速發展、普及環保型汽車,減少對石化燃料的依賴。要從根本上減少汽車尾氣排放,必須不斷升級現有的發動機技術,同時增加清潔的替代燃料的使用量,發展混合動力汽車、純電動車等新能源汽車。
目前,降低排放的發動機技術可以分為機內措施和後處理技術這兩種。機內措施主要是通過優化發動機的混合氣形成和燃燒過程的控制技術、廢氣再循環技術、增壓中冷技術等手段來降低有害排放物的產生。而後處理技術主要是通過催化劑的作用,將尾氣內的有害成分淨化為無害氣體。汽油機的尾氣處理裝置比較常見的是三效催化轉換器。柴油機比較常用的後處理技術是NOx捕集技術(Lean NOx Trap,LNT)、選擇性催化還原技術(Selective Catalytic Reduction,SCR)、微粒捕集技術(Diesel Particulate Filter,DPF)、氧化催化技術(Diesel Oxidation Catalyst,DOC)。其中稀混合氣NOx捕集技術和選擇性催化還原技術主要降低氮氧化物的排放,氧化催化技術和微粒捕集技術主要降低顆粒物的排放。 [1] 

排氣污染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辦法(節選)

【頒佈單位】國家環保局、公安部、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解放軍總後、交通部、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
【注】 (1990年8月15日,國家環境保護局、公安部、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交通部、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發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汽車排氣污染的監督管理,防治大氣污染,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一切生產、改裝、使用、維修、進口汽車及其發動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對汽車排氣污染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指導、協調各汽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省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其所轄地區汽車生產企業生產的汽車及其發動機產品的排氣污染實施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規對在用汽車排氣污染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
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部門及其設在各地的商檢機構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規對進口汽車排氣污染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
軍隊車輛管理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規對軍用車輛排氣污染實施具體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將汽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加強汽車排氣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採取措施控制汽車排氣污染,保護大氣環境。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汽車生產主管部門必須將汽車排氣污染控制工作納入生產建設計劃,採取技術措施,將汽車及其發動機排放指標納入產品質量指標,保證汽車及其發動機產品穩定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汽車維修主管部門,必須採取有效技術措施,將排放指標納入汽車維修質量標準,保證汽車及其發動機的維修質量穩定地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七條 ;對控制汽車排氣污染有貢獻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