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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

(經濟學術語)

鎖定
經濟學上的掏空是轉移資金、財產來謀取少數人或利益集團利益的行為。 因為這種活動通常被認為沒有經濟的生產力,通常是貶義的用語。 [1] 
中文名
掏空
轉    移
謀取少數人或利益集團利益的行為
包    括
關聯交易、擔保、併購和股利政策
通    常
是貶義的用語

掏空詞語來源

上市公司的兩大主要代理問題存在於管理者和股東之間以及大股東和中小股東之間,而La Porta等(1999)認為大股東和小股東之間的代理問題在世界上大多數企業中更為普遍,並於2000年將其形象地描述為“掏空”(Tunneling)。 [2]  “掏空”是指大股東侵佔中小股東的利益,將財產和利潤轉移出去的行為。“掏空”大大侵害了中小股東的利益,打擊了中小投資者的積極性,同時也不利於金融市場的發展和降低會計盈餘質量。Johnson等研究證明了1997~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的主要原因是控股股東的“掏空”行為;控制性家族的“掏空”行為加劇了公司內部人與外部投資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降低了會計盈餘的可靠性和價值相關性。在我國資本市場上也出現大量觸目驚心的“掏空”事件,如濟南輕騎的大股東輕騎集團鉅額欠款,創下中國證券市場“拖欠”之最,三九醫藥大股東及關聯方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佔公司淨資產96%,猴王股份事件等。

掏空淵源

(一)“掏空”產生的原因
“掏空”產生的原因主要是股權的集中度和法律的保護程度。股權過於集中導致企業的控制權掌握在少數大股東手中,大股東出於私利,往往利用手中的控制權佔用或轉移公司的財產和利潤。Johnson、La Portro、Lopez-De-Silanes和Shleifer(2000)指出,股權的過度集中很容易造成大股東侵害小股東利益的發生。Claessens,Fan和Lang(2002)指出大股東損害企業利益而謀取私利的原因主要在於大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和所有權不一致。Holderness(2003)的研究表明在控制權私有收益的驅使下,大股東會進行轉移上市公司資源對其進行“掏空”。而法律對投資者的保護程度也影響着“掏空”的實施,法律對投資者的保護越強,越能遏制大股東侵佔中小股東利益的行為,倘若法律對投資者的保護很弱,“掏空”行為便更加猖狂。Coffee(2001),La Porta et al(1998,2000)研究發現在對小股東保護較弱的國家大股東的“掏空”更容易發生。LLSV(1997、1998、2000)也在一系列文章中指出,中小投資者受到大股東侵害的主要原因在於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不夠。 [1] 
(二)“掏空”的方式
在國外文獻中探討的“掏空”的主要方式包括關聯交易、擔保、併購和股利政策等。Johnson et al(.2000)認為控股股東通過轉移公司財產和利潤的手段侵佔中小股東利益的“掏空”行為主要有過高的管理者薪酬、貸款擔保、稀釋股權等幾種形式。Claessens et al.(2002)研究發現,在東亞9個國家2980家上市公司中,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公司存在控股股東,而控股股東對小股東的剝削利用的是股利政策。Bertrand等(2002),Bae、Kang和Kim(2002)以及Joh(2003)指出,企業集團的所有者通過併購等途徑將資源從具有低現金流權的公司轉移到具有高現金流權的公司也是“掏空”的重要方式。而Denis和Mcconnell(2003)認為在司法體系不盡完善的國家,控制公司的大股東不僅可以向公司委派管理人員,還可以通過關聯交易來對公司進行“掏空”。
(三)“掏空”的經濟後果
“掏空”反映了大股東和中小股東的衝突,“掏空”行為不僅對中小投資者和公司不利,而且影響了整個資本市場的正常運行。國外對“掏空”的經濟後果的研究也有一些文獻。如JBBF(2000)發現,大股東的淘空行為對亞洲金融危機期間的匯率貶值和股市崩潰有一定解釋力。Morck和Yeung(2000)以及Wurgler(2000)研究證明,控股股東的“掏空”行為降低了資本市場的配置效率。上述研究從宏觀層面分析了“掏空”的經濟後果,當然“掏空”對企業的會計信息和財務狀況不利。Bertrand等(2002)指出,“掏空”行為降低了整個經濟的透明度,歪曲了會計收益數據,因此給外部投資者評價企業財務狀況帶來難度。而Bae等(2002)通過研究韓國最大30個商業集團的兼併重組交易,發現公司的控股股東由於加強了財團內被兼併企業的價值而受益,而公司的小股東卻普遍遭受損失。

掏空學術研究

由於掏空的發生需要符合相關的法律以規避法律監管,因此掏空決策通常是由對公司有控制權的管理者或控股股東做出的,因為它們具有安排和執行一般公司決策的權利,並且這一現象在全球多個國家均有發生。而掏空的直接受害者,除了公司自身,還有公司的中小股東和債權人,因此掏空的研究通常與公司治理的研究相關。
一些取得較多共識的關於掏空研究成果包括:
1.所有權的結構,特別在股權結構呈金字塔式時,第一大股東、終極控制人對公司的控制程度與掏空行為顯著有關。
2.公司所有權的性質與掏空的發生有關,國家控股股東有更多的動機掏空公司,這與國有企業管理者的激勵較低有關。類似的研究在對中國的家族上市公司中也有相似的研究結論。
3.跨境上市能夠減少掏空的發生,這與不同市場要求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和外部的投資者保護機制有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