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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立法制度

鎖定
授權立法制度是法學術語,為國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現已成為各國政府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自19世紀30年代由英國開始的,自產生後它就伴隨着社會生活的複雜化和政府職能的擴張而逐步發展起來。儘管授權立法的出現引起過人們許多的爭議。由於中國授權立法的迅速發展,對授權立法的監控制度尚不完善,在實踐中出現了某些混亂狀況。
中文名
授權立法制度
地    位
國家立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出    處
19世紀30年代由英國開始的
出現原因
授權立法的監控制度尚不完善

授權立法制度提供法律依據、完善授權法

中國許多授權法的形式要件不規範,內容規定不完備,對授權主體和受權主體的資格、授權的條件、時限、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權限範圍,及它們與法律和地方性法規權限的區別和關係等內容規定不足,給授權立法實踐中糾紛的解決帶來許多困難。所以完備授權法的內容和形式應是立法工作的重心。授權立法作為立法活動中的一項重要的立法制度,《立法法》對此應單獨立章進行詳細的規定。
授權立法制度 授權立法制度
完善授權立法的內容。應該通過《憲法》和《立法法》的修改完善對授權立法的規定,也可以制定<授權法>對其進行詳細的規定,這些內容應包括以下這些:首先,明確授權立法的主體和權限。同時應對法律、法規、和規章之間的立法權限作明確的劃分,應規定法律中的“保留事項”和專屬立法事項不得授權,被授權機關不得再把權力轉授給其他機關。其次,設定授權立法的標準。特別在授權決定中應規定具體的標準,這一標準包括授權立法的依據、範圍和目的。再次,規定授權立法統一的程序。《立法法》雖然對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制定程序以作了較詳細的規定,但授權立法不僅僅只侷限於行政法規和規章。最後,還應明確授權的有效期限。

授權立法制度加強授權立法程序制度的建設

授權立法程序是規範和控制授權立法權運行的規則,體現了對授權立法權運行的規範和制約。授權立法的出現使得行政機關獲得大量的自由裁量權,而日益複雜的社會現實和不斷湧現的新現象、新問題使得完全依靠實體法的精確預測和詳盡規定來實現制約行政機關立法中自由裁量權的想法變得不現實。必須藉助程序制度來制約行政機關立法權。國外許多國家法律都規定,被授權機關在行使授權時,要遵守協商、聽證、公佈實施等基本程序,我國也應當明確規定授權立法的正式程序,尤其是協商、聽證等具有民主、公正性的科學程序,例如:規範授權主體與受權主體的資格審查程序、完善批准程序和備案程序、確立授權立法公開程序和公眾參與程序等。使立法律更加公允,容易得到人們的自覺遵守和執行。

授權立法制度授權立法監督機制的完善

任何一項法律制度的有效運作都需要以完善的監督為基礎,就授權立法制度而言,對它的監督應關注以下幾點。
監督主體,對授權立法的監督應儘量由處於中立地位的機關來進行。授權機關對授權立法享有當然的監督權,但是這種監督往往是屬於同一機關內部的隸屬監督,很難保證監督的中立性。即使是人大和常委會的監督,由於立法任務的繁重和缺乏相應的專門審查監督機關,監督力度和實效很低。
監督方式。一般可分為事前監督和事後監督。授權立法的事前監督主要包括批准和備案。我國憲法、法律和法規中都規定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應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但沒有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具體負責這一工作的部門,這就使得備案工作缺乏組織保障,因此對授權立法的備案應有的具體工作部門來負責。而批准制度在授權立法中適用的不是很普遍,由於這一制度對於授權立法的監督很有效,授權機關認為被授權機關的立法不符合授權的目的和範圍,可以不予批准。因此應設立授權立法的批准制度。
監督標準。授權立法監督的主體應以不越權為標準,即授權立法的內容不得違背憲法、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和超越授權法規定的授權範圍。授權立法作為與職權立法相輔相成的立法活動之一,必將在世界各國得到廣泛運用和迅速發展。中國應當借鑑西方國家在授權立法方面的先進經驗,來推進和完善授權立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