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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魚與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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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魚與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Corvention on Fishing and Conservation of the Living Resources of the High Seas)1958年4月29日在日內瓦舉行的第一次海洋法國際會議上通過的公約。
中文名
捕魚與養護公海生物資源公約
外文名
Corvention on Fishing and Conservation of the Living Resources of the High Seas
通過時間
1958年4月29日
通過會議
第一次海洋法國際會議
主要內容是:所有國家均有任其國民在公海上捕魚的權利,也均有責任採取,或與他國合作採取養護公海生物資源的必要措施。公約所用“養護公海生物資源”一詞是指使這些資源有可能保持最適當的持久產量以保證食物及其他海產最大量供應的措施的總和。按照公約規定,僅由一國國民捕魚的區域,應由該國採取養護措施;如果是兩國以上國民在同一區域捕魚,則由有關國家根據協議採取養護措施。沿海國對鄰接其領海的公海的任何區域內對生物資源生產力的維持具有特殊利益,即使其國民不在該區域內捕魚,沿海國也有權在平等基礎上參加該區域關於養護公海生物資源的任何研究和管理,並且為維持海洋生物資源的生產力起見,可以在該區域採取單方養護措施。《公約》還規定,在發生爭端時,將設立由5名漁業專家組成的特別委員會進行審理,特別委員會的決定對有關國傢俱有拘束力。 [1] 
參考資料
  • 1.    王鐵崖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國際法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05:第5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