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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獲法
(法學領域術語)
鎖定
捕獲法的主要內容包括:捕獲權是交戰國在海上的一項權利;只有交戰國的軍艦、空軍飛機有權行使捕獲權;專為在沿海捕魚的船隻或從事地方商業活動之用的小船,包括其用具、繩索、船具和貨物在內均免受拿捕;負有宗教、科學或慈善使命的船舶也不受拿捕;軍用或民用醫院船不得被拿捕;捕獲權開始的時間原則上與戰爭開始的時間相同,捕獲權終止時間應與交戰雙方戰爭狀態結束或武裝衝突雙方實際結束衝突的時間一致。
捕獲法院是交戰國根據國內法設置的,目的在於確定本國軍艦、飛機海上捕獲行為的合法性,決定應予沒收或釋放。作為國內司法機關,捕獲法庭在審判捕獲案件時所依據的法律,既可以是有關捕獲的國際法規則,也可以是其國內立法機關制定的捕獲法則。實踐中,各國對國際法及國內法的適用程度及方式各有不同。英國奉行“國際法主義”,捕獲法院通常直接適用國際法作出裁決,但須以不與英國國會立法牴觸為限。德國、法國等國採用“國內法主義”,捕獲法院主要依據國內法,只在國內法沒有規定時才適用國際法。捕獲法的主要內容包括:捕獲權是交戰國在海上的一項權利;只有交戰國的軍艦、空軍飛機有權行使捕獲權;專為在沿海捕魚的船隻或從事地方商業活動之用的小船,包括其用具、繩索、船具和貨物在內均免受拿捕;負有宗教、科學或慈善使命的船舶也不受拿捕;軍用或民用醫院船不得被拿捕;捕獲權開始的時間原則上與戰爭開始的時間相同,捕獲權終止時間應與交戰雙方戰爭狀態結束或武裝衝突雙方實際結束衝突的時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