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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獲法院

鎖定
捕獲法院(prize court)戰爭或武裝衝突期間,交戰國根據國內法設置的專門從事海上捕獲的效力裁定的特別法院。任何捕獲都應經過審判,但是捕獲審判權一直是一種純粹的國內製度。
中文名
捕獲法院
外文名
prize court

捕獲法院發展背景

歐洲中世紀末期,航海國家一般都有常設捕獲法院。交戰國的軍艦在海上捕獲船舶和貨物之後,其有效性還須由捕獲法院加以確認。捕獲法院是國內法院,只能設在本國領土上。除美國等少數國家規定在戰時普通法院有權審理捕獲行為外,多數國家都是在戰時特別設立臨時捕獲法院行使捕獲審判權。各國捕獲法院的組成不盡相同。美國和英國全部由專職法官組成,法國則由法官、行政官員和海軍軍官混合組成。對捕獲案件的審理一般採用二審制,但對捕獲案件擁有二審管轄權的機構也是國內機構,如英國的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和美國的最高法院。為解決當事人對交戰國捕獲法院的判決有異議時的上訴問題,1907年《海牙第十二公約》(《關於建立國際捕獲法院公約》)規定,有關捕獲案件,第一審由捕獲國的捕獲法院進行,判決應公開宣佈,並正式通知當事者。如當事者對交戰國的捕獲法院的判決有異議,可上訴於國際捕獲法院。但由於該公約未生效,國際捕獲法院並未成立。 [1]  任何捕獲都應經過審判,但是捕獲審判權一直是一種純粹的國內製度。

捕獲法院法院簡介

捕獲法庭的組織和功能完全由各國自行決定。在實踐中,各國捕獲法庭制度主要有兩種:在英美製度下,捕獲審判直接由普通法院管轄,而在歐洲大陸制度下則設立專門法院行使捕獲審判權。捕獲法院的管轄權各國也不相同。英國在傳統上趨向於廣泛的管轄權,除對捕獲有效性進行審議外,還同時行使眾多的附屬管轄權。法國捕獲法院的管轄權則具有狹義性和限定性,捕獲法院作為特別的裁判機關,只擁有法律文件明文賦予的管轄權,而沒有當然的理由去審判由於行使捕獲權而引起的所有問題。捕獲法院的程序各國也不盡相同。英國捕獲法院中訴訟程序既依照國際法,也依照議會通過的法律、行政機關的規則或捕獲法院的條例。除非有國王的許可,或者有適用於正在審判案件的國際條約所產生的豁免,敵國國民不得參加法庭辯論。訴訟程序既是書面的,又是口頭的。國王擔當被告角色,被拿捕者為原告,舉證責任在申訴者。法國捕獲法院適用的訴訟程序大體上是按照行政裁判機關所適用的訴訟程序原則。提出賠償要求的個人不能直接向捕獲法院要求賠償,而應向海軍部長提出申訴,由海軍部長以一種明確的方式給予回答。其程序具有審問制訴訟的特點,由法官安排進行,並且完全是書面的。另外,訴訟各方能夠由於公開宣告的安排和期限的便利,自由地提出訴狀。法庭辯論和評議都是秘密的。 [2] 
參考資料
  • 1.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
  • 2.    王鐵崖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國際法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05:第5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