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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王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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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王國憲法,又稱《艾德斯沃爾憲法》。1814年5月17日由在艾德斯沃爾召開的國民會議正式通過,幾經修改,2/3條款已非原貌,但格局未變,迄今遵行。全文分為政體與宗教、行政權、國王與王室、公民權與立法權、司法權以及一般條款等5章,共112條(已被廢除的條款序號仍在)。人民主權、三權分立和人權不可侵犯,為憲法的三項原則。憲法規定:挪威為世襲君主立憲國,國王為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統帥。國王擁有國家行政權,但國王發佈文件,均須經內閣首相或有關大臣副署,始為有效。內閣由國王任命,包括首相1人和至少7位大臣。內閣的決議,應向國王報告。立法權由人民通過議會行使。下院議員和閣員均有立法提案權。議會通過的法案須報國王審批。國王可運用皇家否決權,但對同一法案限用兩次。政府成員不得兼任議員,但閣員可以出席議會會議併發言,而無表決權。 [1] 
中文名
挪威王國憲法
外文名
Kongeriket Norges Grunnlov
通過時間
1814年5月16日
通過地點
埃茲伏爾

挪威王國憲法歷史沿革

1776年的美國獨立宣言(United States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1789年的法國大革命以及隨後美國和法國制定的憲法都對挪威的憲法帶來了很大的啓發。博採眾長的挪威憲法也成為了當時世界上最激進的幾部民主憲法之一。但在1814年的瑞挪戰爭(Det norske felttoget)中敗於東部鄰國瑞典之後,挪威根據莫斯協定(Mossekonvensjonen)被迫與瑞典結為共主邦聯,形成瑞挪聯盟(Unionen mellom Norge og Sverige)。因此挪威被迫在1814年11月4日相應地修正憲法中的若干內容。1905年,歷時九十一年的瑞挪聯盟宣告解散。挪威也取消憲法中的這部分修正內容。在1814年後,憲法還歷經了多次其它方面的修正。最近一次的修正案於2006年2月20日通過。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恢復和平與憲政規則的時期裏,挪威社會各種力量就如何修正憲法,以避免戰時五年內的悲劇重演進行了激烈的爭論,但是最終挪威並未因此修正憲法。在立憲以來漫長的時間裏,挪威憲法的核心內容經受住了種種嚴峻的考驗。

挪威王國憲法發展歷程

挪威的1814年憲法是當時那個時代的產物。隨着挪威民主政治的發展,1814年憲法中的一些內容開始顯得落後於時代。例如行政權雖然一直按照憲法由國王享有,但是通過一系列修正案,這一權利被逐漸地轉移到了國王的國務委員會(statsråd,即內閣)手中。無獨有偶,原先國王有權任命閣員,而全體閣員也只向國王本人負責。閣員人選也不能從議會(Storting)中選取。在1870年代議會制確立之後,內閣開始通過大選產生。國王只有權任命議會多數黨或多數派的成員為內閣閣揆或閣員。而內閣也只對議會負責,一旦不信任案在議會中獲得通過,內閣只得總辭職。最近一次內閣總辭發生在2000年3月。當時議會以多數通過了關於興建天然氣發電站的議案,而當時的多黨聯合政府考慮到這一發電技術對環境的危害而拒絕執行之,只得被迫下台。
在立法實踐中,相應的修正之處和實際文本中的改動還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當屬刪除“猶太條款”(Jødeparagrafen)。該條款即為先前憲法的第二條,是為先前丹麥統治的遺蹟。這一條款規定:“福音路德宗仍為本國的國教。信奉國教的居民也應教育他們的子女信仰此宗教。不準設立耶穌會和隱修性質的修會。禁止猶太人信奉國教。”其中的最末一句於1851年被取消。最近一次、也是第二次刪除條文出現在1897年。在此之前憲法中的第十二條規定,國務委員會中的半數以上成員必須為國教會成員。這一規定在此之前一直倍受爭議。1898年,挪威憲法中引入了男性公民的普遍選舉權。1913年,挪威又通過修正案,在憲法中規定全體國民都享有普選權

挪威王國憲法語言文字

語言文字1814年的一系列事件和當年制定的憲法在挪威的民族認同中佔據了相當重要的地位。因此,為了儘可能維持憲法文本的延續性,改動的內容在遣詞用句上都儘量與原始文本的風格相仿。在1814年,丹麥語仍是挪威普遍使用的書面語言。而現在挪威語的兩大分支——書面挪威語(Bokmål)和新挪威語(Nynorsk)——要到19世紀末期才發展成熟。1903年,挪威對憲法的文字進行了微調,根據1814年後正字法的變化更改了一些詞語的拼寫。但是在總體上,更改後的憲法的文本仍然以比較保守的19世紀丹麥文為主。
近年來的所有憲法修正案在文字上都儘可能地模仿1903年修改後的憲法版本,這使得憲法文本的語言構成非常獨特。例如在現行憲法中,雖然現在“環境”一詞的常見涵義已經較19世紀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這一詞語仍然按古雅的拼法寫作“milieu”,而非現代挪威文和丹麥文中的“miljø”。與此同時,儘管“薩米(的)”(samisk)這一族羣名稱直到1970年代才開始普及,“薩米人”在憲法中還是被表述為了“den samiske Folkegruppe”(意即薩米族羣)。而在1814年和1903年版本的憲法中,相應的表述則是現在被認為帶有貶損意義的“拉普人”(lappisk)。
在許多不諳19世紀丹麥語的政治家的大力推動之下,許多現代挪威語的拼寫方法開始通過一系列修正案向憲法的文本之中滲透。各方提出的對憲法文本語言進行修訂的方案主要有以下幾種:
使憲法的語言與時俱進,儘量與現時的習慣用法和正字法相吻合。 維持1903年版本的語言風格,對此後經修正案修改、且語言風格與1903年版本不一致的章節進行修改,使之與憲法文本的整體一致。 將整部憲法的文辭與1814年的版本相統一;但有反對意見稱,對大部分現代挪威人而言,這樣的修改反而會使他們更加難以理解憲法中各條款的含義。 將整部憲法的語言都統一為經1917年、1938年或1959年的三次重大語言文字改革之一確定的拼寫形式。儘管在如此修改之後,憲法的語言仍然比較落後於時代,但這畢竟離當今的挪威文又近了一步。 2006年2月2日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便修正了憲法文本中的16處小的拼寫錯誤,使文本與1903年的原始版本更加一致。
有人認為挪威是唯一一個將外語作為憲法語言的國家,其實這種説法並不確切。嚴格説來,除了使用拉丁語的梵蒂岡,挪威的確是唯一一個使用死語言修改法律和起草新法律的國家。甚言之,如果嚴格按照憲法的原文,挪威王國的官方名稱也並非現在常用的“Kongeriket Norge”(書面挪威語)或“Kongeriket Noreg”(新挪威語),而應該是丹麥文形式的“Kongeriget Norge”。

挪威王國憲法發展趨勢

挪威議會中,一直不時有議員提出議案,要求實現完全的政教分離。其言下之意就是要求修改倍受爭議的憲法第二條。此類議案一直未能在議會中獲得多數支持,但相關的議題仍是議員們爭論的焦點。
挪威憲法將最高司法權授予了挪威的最高法院。但在19世紀最高法院卻常常被議會當作政治工具加以利用,以達到其操控政府的目的。不過自1927年之後,最高法院就再也沒有對政府提出過彈劾。2004年,幾位議員向議會遞交報告,並提出了一份憲法修正案,以調整最高法院的法律基礎,從而達到減小其政治偏向的目的。2007年2月20日,該修正案在議會中以全票獲得通過。之後最高法院的法庭不再如同此前那樣,由最高法院法官及佔議會人數四分之一的挪威上議院(Lagting)全體議員組成,將由五位常設的挪威最高法院(Norges Høyesterett)法官以及六位由議會指派的非專業法官共同構成。
一部分憲法學者認為,如果挪威要加入歐盟,就必須修改憲法中的若干條款。不過自從1994年加入歐盟的公投未能通過之後,挪威社會在加入歐盟問題上的爭論漸漸平靜了下來。因此在今後的幾年之內,挪威就歐盟問題修改憲法的可能性並不大。

挪威王國憲法憲法內容

第一章 政體和宗教
第一條 挪威王國是自由、獨立和不可分割的國家。其政體是世襲君主立憲政體。
第二條 全體國民均有自由信奉宗教的權利。
福音派基督教路德教為國教。信奉基督教路德教的國民應當培養其子女信奉基督教路德教。
第二章 行政權、國王和王室
第三條 行政權屬於國王。
第四條 國王必須信奉福音派基督教路德教,並維護基督教路德教。
第五條 國王人身不可侵犯,不受譴責或指控。實行內閣責任制。
第六條 王位繼承法規定父親摘傳,即只有合法婚姻所生男嗣才有資格繼承;還規定按世系的遠近和長幼的序列繼承。
在考慮繼承人選時,也應把先王的遺腹子包括在內,他一出生,就應確定他在繼承序列中的應有位置。任何一位有資格繼承挪威王位的王子出生後,應將其姓名和誕生日期通知在其出生後挪威議會舉行的第一次會議並載入議會議事錄。
第七條 如果沒有可以繼承王位的後嗣,國王可以向挪威議會提出繼承人選。議會如不同意國王的提名,有權另行選舉繼承人選。
第八條 國王成年的法定年齡由法律規定。國王達到成年後,應立即將此事通告全國。
第九條 達到成年的國王執政時,應立即向挪威議會作如下宣誓:“朕保證並宣誓:朕將遵照挪威王國的憲法和法律治理國政,願全知全能的上帝真誠幫助我。”
如果議會當時正處於閉會期間,國王應向內閣作書面宣誓,並應在此後舉行的議會第一次會議上作正式宣誓。
第十條 (已被廢止)。
第十一條 國王應居住在王國境內,如未經議會同意,而一次在國外逗留超過六個月,即以本人自動放棄王位論處。
未經議會以三分之二多數票同意,國王不得接受任何其他王位或政權。
第十二條 國王親自指定由年滿三十歲的挪威公民組成的內閣人選,內閣由首相和至少七名成員組成。
在內閣成員中,信奉國教者應占過半數。
國王在非常情況下,按照他認為適宜的方案,確定內閣成員之間的分工。
在非常情況下,國王可以邀請其他挪威公民參加內閣會議,與內閣正式成員一起共商國是,但不得邀請議會議員參加上述內閣會議。
丈夫和妻子,父母和子女,或兄弟和姐妹不得同時在內閣任職。
第十三條 國王在國內出巡期間,可以委託內閣處理政務。內閣以國王的名義並代表國王施政。
內閣成員應忠誠地遵循本憲法的規定,以及國王以敕令下達的具有憲法效力的具體指示。
內閣審議事項均由表決決定,如果投票結果是贊成與反對的票數相等,首相,或首相缺席時出席閣員中地位僅次於首相的閣員擁有投兩票的權利。
內閣應將審議事項的表決結果呈報國王。
第十四條 (已被廢止)。
第十五條 (已被廢止)。
第十六條 國王對一切有關國教儀式和公開禮拜,以及有關宗教事務的會議和集會發布指示,並保證使公立的宗教教師遵循上述規定。
第十七條 國王有權頒佈或撤銷有關商業、關税、貿易、工業和治安等法令:但上述法令必須符合挪威議會通過的憲法和法律(如第七十七、七十八和七十九各條之規定),上述法令臨時生效,直至下屆議會產生為止。
第十八條 議會所規定的各項捐税,照例由國王委派專人徵收。
第十九條 國王對國家財產的管理、特許權和專利權的控制實施監督、並確保按照議會所規定的、對社會最有利的方式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 國王在內閣會議上有權對已判決的罪犯實行赦免,罪犯可以在接受國王赦免或甘願服刑之間作出選擇。
如果是下議院向王國憲法法院提起的訴訟,則除死刑而外,不得對所判處的其他任何刑罰實行赦免。
第二十一條 國王根據內閣的建議避選任命文職、教會和軍職官員。被任命的官員應宣誓或依法免予宣誓,則正式聲明:遵守憲法,效忠國王。王子不得擔任文職官員。
第二十二條 國王在聽取內閣意見後,可以不經過法院裁決而直接罷免首相、內閣成員、政府機構官員、外交或領事館官員、主要文職官員、教會窯員、團長、其他軍種指揮官、要塞司令官和艦隊指揮官。被免職的官員應否授予退休金,由下次議會會議決定。在此期間,免職人員領取原薪的三分之二。
其他官員,國王只能令其停職,並立即交付法院起訴;如裁定不予起訴,不得免除他們職務,也不得違背本人意願調動職務。
凡達到法定限制年齡的官員,無需經過法院裁決,均可免職。
第二十三條 國王可以向他認為成績卓著應予表彰的人員授勳,並明令宣佈,但不得授予與各該職務不相稱的頭銜或稱號。任何人不得因為獲得勳章而可以不履行公民的共同義務和責任,也不得因之而可以優先獲得政府職務。經國王同意而被解除職務的官員可以保留其原有職務的稱號和頭銜。但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內閣成員。
今後,不得授予任何人世襲的人身特權或混合特權。
第二十四條 國王可以隨意挑選和遣散王室成員和宮廷隨從。
第二十五條 國王為王國陸海軍統帥。未經議會同意,陸海軍部隊不得擴編或縮編。非經議會同意不得調動王國陸海軍為外國服務,也不得調外國軍隊進入王國,但為抵抗敵人進攻的外國援軍除外。
地方部隊和不能劃為前線部隊的其他軍隊,未經議會同意,絕不準在王國境外使用。
第二十六條 國王有權調集軍隊,為保衞王國和謀求和平進行戰爭、締結和廢除條約、委派和接受外交使節。
涉及重大問題的條約,尤其是按照憲法規定必需由議會通過新的法律或決議方可履行的條約,在議會表示同意之前,不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七條 除由於法律障礙而不得出席者外,全體內閣成員必須出席內閣會議。必須有過半數內閣成員出席,內閣才可作出決定。
不信奉國教的內閣成員不得參加有關國教教會事項的審議。
第二十八條 有關任命宮員和其他重大事項的提議應由分管的內閣成員向內閣提出,並由該內閣成員按照內閣的決定迅速辦理。但是,純粹涉及軍事指揮的事項,內閣可根據國王的決定而不予討論。
第二十九條 如果內閣成員由於法律障礙不能出席會議和提交本部門的審議事項,則由國王委託其他內閣成員代為提交。
如果由於法律障礙而使出席的內閣成員不夠過半數,則按法定人數的需要,委託其他人士,不分性別,參加內閣會議。
第三十條 凡內閣審議的事項均應記入會議記錄,內閣決定需要保密的有關外交事務的審議情況應另行記入會議特別記錄。上述規定同樣適用於內閣決定需予保密的有關軍事指揮的審議事項。
凡出席內閣會議人員有義務坦率地表達自己的意見,國王應當傾聽意見。但最終得由國王根據本人的判斷作出決定。
任何內閣成員如認為國王的決定與政府體制或王國法律不符或不利於王國,則有責任對國王的決定提出強烈抗議,並將本人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如果內閣成員對國王的決定不表示異議,即視為同意國王的決定,應對隨後的決定以及下議院向王國憲法法院提出的彈劫負責任。
第三十一條 國王作出的任何決定均需有副署始得生效。有關軍事指揮的決定應由提出此項議案人員的副署;其他的決定由首相副署。如首相缺席,則由出席閣員中地位僅次於首相的閣員副署。
第三十二條 國王缺席期間,由政府作出的決定應以國王名義制訂,並由內閣簽署。
第二十三條 (已被廢止)。
第三十四條 最有資格繼承王位的人,如系現任國王之子,稱王儲。其他有資格繼承王位的王室成員稱王子、公主。
第三十五條 王位繼承人年滿十八週歲,即有資格列席內閣會議,但沒有表決權,也不負責任。
第三十六條 王子婚姻必須獲得國王認可,未經國王和議會以三分之二多數票同意,也不得接受其他王位和政府職務。
王子違犯本條規定,本人及其後裔均喪失繼承挪威王位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就個人而言,王子和公主,除國王或由國王指定對王子和公主進行審訊的人員外,不對任何人負責。
第三十八條 (已被廢止)。
第三十九條 如果國王逝世而王位繼承人未成年,內閣應立即召集議會。
第四十條 在議會舉行會議對國王未成年時的政府作出規定以前,由內閣依照憲法負責管理王國事務。
第四十一條 如果國王不在國內,或因病不能處理政務,如王儲已成年,應臨時授予國王權力,領導政府。否則由國務委員會負責處理王國政府事務。
第四十二條 (已被廢止)。
第四十三條 在國王未成年期間,代表國王領導政府的監護人由挪威議會選舉產生。
第四十四條 王子如按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領導政府,須向議會提交如下書面宣誓:“聯保證並宣誓:聯將遵照憲法和法律來領導政府,願無所不知的全能的上帝真誠幫助我!”
如果議會正處於休會期間,則書面宣誓應交付給內閣,由內閣轉交給下次議會會議。
以前曾作過宣誓的王子不必再行重複。
第四十五條 王子或監護人領導政府的使命結束後,應立即向國王和議會提交一份政府工作報告。
第四十六條 如果上述人員未按照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立即召集議會,最高法院有絕對的責任於四星期後敦促發布召集議會命令。
第四十七條 如果先王未曾遺留書面指示,對未成年國王的教育教養事宜,由議會確定。
第四十八條 如果王室男性後裔絕嗣而沒有指定王位繼承人,由議會選立新國王,同時,由內閣根據第四十條之規定行使行政權。
第三章 公民資格和立法權
第四十九條 人民通過議會行使立法權。挪威議會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
第五十條 凡在選舉年年滿二十週歲的挪威男女公民均有選舉權。
但是,有關在投票日尚僑居國外但符合上述條件之挪威國民應有選舉權的問題,由法令加以規定。
第五十一條 有關選舉登記人員以及有選舉權的選民登記事宜的實施細則由法律規定。
第五十二條 (已被廢止)。
第五十三條 凡屬於下列情況之一,即喪失投票權利:
甲、因犯罪而被判刑者,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乙、未經政府同意而受僱於外國政府者;
丙、(已被廢止)。
丁、因買賣選票或多次投票而違犯選舉法者;
戍、被宣佈為無能力管理本人事務者。
第五十四條 選舉每隔四年舉行一次,於同年9月底結束。
第五十五條 選舉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有關選舉權的爭端由選區官員調停,如果對選區官員的決定不服,可以向議會提出上訴。
第五十六條 (已被廢止)。
第五十七條 議會當選議員的總名額為一百五十五名。
第五十八條 每一郡設一選區。王國各選區的代表名額分配如下:
東福爾郡八名;奧斯陸市十五名;阿麥什胡斯郡十名;海德馬克郡八名;奧普蘭郡七名;布斯克呂郡七名;西福爾郡七名;泰勒馬克郡六名;東阿格德爾郡四名;西阿格德爾郡五名;羅加蘭郡十名;霍達蘭郡十五名;松一一菲尤拉納郡五名;默勒一一魯姆斯達爾郡十名;南特倫德拉郡十名;北特倫德拉郡六名;諾爾蘭郡十二名;特羅姆斯郡六名;芬馬克郡四名。
第五十九條 每個市設立獨立的分選區。每個分選區可單獨地舉行選舉。根據直接選舉法,上述選舉只對整個分選區的正式議員和候補議員候選人進行投票。
實行比例選舉制,其造用規則以及有關選舉的具體規定,在遵守憲法規定的前提下,由法律規定。
第六十條 允許合格選民委託他人投票,其範圍和方式由法律規定。
第六十一條 凡在王國居住十年以上並享有選舉權者,均有資格當選為議員。
第六十二條 政府機構官員以及法院的服務人員、僱工和領取養老金者,不得被提名為議員候選人。上述規定同樣適用於外交機構和領事館的一般工作人員。
內閣成員如不放棄內閣席位,不得擔任議會議員。
第六十三條 任何當選的議會代表應當無條件同意當選,除非該選舉在當選代表有選舉權的選區之外進行,或當選代表因受議會認為有效的障礙而不得當選。如果當選代表已經出席議會選舉後每次的常會,他未必在下屆議會選舉中同意當選。
如果當選代表未必同意當選,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並按法律規定的方式作出是否同意當選的聲明。任何人,即使在某屆議會當選為代表後每次常會都出席,也不得強迫他在下屆議會選舉時同意當選。
由兩人或更多選區推選的代表應在法律規定的挪威期限內聲明所接受的選區。
第六十四條 當選代表應備有證書,證書的合法性應提交議會鑑定。
第六十五條 根據法律規定,出席議會的每一個正式代表和候補代表有權向財政部領取下列補貼:一、出席議會的往返差旅費;二、至少十四天休假的單程(從議會回家)差旅費;三、治病的醫療費用。
根據法律規定,凡出席議會會議的正式代表和候補代表還有權領取會議津貼。
第六十六條 任何議會代表在議會開會期間以及往返議會途中不受逮捕,但因公開犯罪而被拘捕者除外;也不得因其在議會所發表的意見而受追究。任何代表都應遵守議會的規章制度。
第六十七條 按上述辦法選出的代表組成挪威王國議會。
第六十八條 議會通常於每年10月的第一週的工作日在王國首都召集,除非因敵人入侵或傳染病流行等緊急情況,國王可以指定在王國其他城市召集議會。上述決定必須及時公開宣告。
第六十九條 在非常情況下,國王有權召集議會特別會議。
第七十條 國王在他認為適當時可以隨時終止上述議會特別會議。
第七十一條 無論出席常會或特別會議,議員的任期均為連續的四年。
第七十二條 如果議會特別會議在議會常會即將召開之際仍在進行,前者必須在後者召集前結束。
第七十三條 議會應在大選後召開的第一次議會常會上任命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組成上議院,其餘的四分之三組成下議院後,本屆上議院成員保持不變,除非上議員議席出現空缺,必須提出特別任命補缺。
兩院會議分別舉行,並任命各自的議長和議院秘書。各院至少有各自二分之一的議員出席才能召開會議。至少有三分之二的議會議員出席,始得審議有關參改憲法的法律草案。
第七十四條 議會組成後,國王或國王委派的代表應立即主持議會開幕式並發表演説介紹國情並提出他希望應特別注重的事項。國王出席會議時,議會不審議任何事項。
議會開始活動後,首相和內閣成員有權出席議會會議以及兩院會議,並有如同議會議員的權利參加在公開會議上進行的活動,但無表決權。徵得有關議院的同意,他們也可以參加只在秘密會議上進行的審議活動。
第七十五條 議會的職責和權利:
甲、制定和廢除法律。規定賦税、關税及其他應徵收的公共費用,其有效期至第二年12月31日為止,除非新議會常會明確宣佈繼續有效;
乙、開設王國信用貸款;
丙、監督王國財政;
丁、規定為應付國家支出所需之撥款;
戊、決定國王及王室成員的年律數額,並確定王室的屬地,但屬地不得由房地產構成;
戌、要求向議會提交內閣議事錄以及一切政府報告和文件;
庚、要求向議會通報由國王代表國家與外國政府簽訂的條約和協定;
辛、有權召集任何人赴議會商討國事,但國王和王室成員除外,上述例外規定不適用於擔任政府職務的王室王子;
壬、審核暫行的薪俸和年金錶冊,並作出議會認為必要的改變;
葵、任命五名審計員擴每年審查國家會計賬目和公開發表的國家財務報表。上述賬目必須在議會撥款年度期屆滿前六個月內提交審計員J弟規定設置審查通過國家會計賬目的機構;
子;授予外國入以國籍。
第七十六條 任何法律草案應由下議院議員或由政府通過內閣成員首先在下議院提出。
如果該項法律草案被通過,即送交上議院或同意或否決;如果上議院否決,應將該項法律草案連同所提意見送回下議院,下議院考慮這些意見後,或終止該法案,或作出修改,或不作修改再送交上議院。
如果下議院兩次將法律草案送交土議院後,均被否決,議會兩院應舉行聯席會議審議,以有效票的三分之二多數票處理該項法律草案。
兩次審議之間應至少有三天的問隔。
第七十七條 如果下議院通過的法律草案由主議院或議會全體會議批准,應呈交國王認可。
第七十八條 如果該項法律草案獲得國王認可並簽字,即成為法律。
如果該項法律草案未獲國王認可,必須退回下議院,並宣佈目前不宜同意。下次議會不得再將該項法律草案呈交國王。
第七十九條 任何法律草案,如兩次被先後兩屆議會的常會一一其間至少有兩次議會常會的間隔一一未加修正地通過,並且在此期間即該項法律草案前一次通過與後一次通過期間,議會從未通過任何與之相挺觸的法案,該項法律草案應呈交國王,並附上一份請願書,請求國王認可,因為議會經過充分醖釀,認為該項法律草案符合國家利益。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國王在議會解散之前未表示同意,該項法律草案也成為法律。
第八十條 議會會議可以根據議會認為需要而延長。在議會完成其使命後,由國王宣佈解散決定,同時,國王對尚未處理的法律草案(參看第七十七至第七十九各條)宣佈國王陛下是否同意的決定。凡是國王未曾明確表示同意的法律草案應視同國王表示不同意。
第八十一條 任何法律(第七十九條所述及的除外)都應以國王陛下的名義制訂,蓋有挪威王國國璽,並寫“上下列文字:”朕,××,昭告全國:挪威議會(×年×月隻日)的下列決議業已呈朕(以下為決議正文)。朕已予同意並批准,如同朕同意並批准由朕親手製定並加蓋國璽之法律。“
第八十二條 (已被廢止)。
第八十三條 議會可以要求最高法院就法律疑問提供法律意見。
第八十四條 議會會議公開舉行,會議事項應印成文件,但經多數議員決定需舉行秘密會議者除外。
第八十五條 凡接受指使擾亂議會的自由和安全者,以叛國罪論處。
第四章 司法權
第八十六條 王國憲法法院對下議院對內閣成員、最高法院法官以及對議會議員利用職權的犯罪行為所提出的彈劫作出初審判決和終審判決。
下議院根據本條提出彈劫的具體規則,由法律規定。憲法法院可以追訴的期限不得少於十五年。
王國憲法法院的法官由上議院正式議員和最高法院常任法官兼任。第八十七條各款規定,適用於王國憲法法院在各種具體情況下的組成。王國憲法法院由上議院議長主持。
在王國憲法法院受理案件結案前,如果兼任王國憲法法院法官的上議院議員作為當選議員的任期屆滿,可以禾辭去憲法法院的席位。如由於其他原因而不再擔任議會議員,則應辭去王國憲法法院法官的職務。豐述規定,同樣適用於兼任王國憲法法院法官的最高法院法官離退職的情況。
第八十七條 王國憲法法院的法官席由十四名上議院議員和七名最高法院法官組成。被告和代表下議院的起訴人,在遵守上述規定的前提下,有權對擔任王國憲法法院法官的上議院議員和最高法院法官人選提出異議。雙方有權按對等比例對上議院的人選提出異議,但是,如果被提出異議的人選無法乎分為完全相等的兩部分,則被告一方有權多分一名。上述規定同樣適用於對最高法院的人選提出弄議。如果涉訟的被告不止一人,則應按法律規定的辦法集體地行使異議權。如果(雙方)沒有按照所許可的範圍行使異議權,上議院和最高法院的人選分別超出十四名和七名,則以抽籤來決定撤掉多餘的人選。
當訴訟進入判決階段時,憲法法院法官人數應為十五名,多餘的法官應撤出,以抽籤的辦法決定篩選;在負責作出判決的十五名法官中,上議院至多佔十名,最高法院五名。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以抽籤的辦法使王國憲法法院主席和最高法院院長退出審理。
如果王國憲法法院雖未能按以上各款所規定的上議院和最高法院兼任法官的名額組成,但是,只要憲法法院的法官不少於十名,仍可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
有關王國憲法法院組成方式的進一步細則,由法律另行規定。
第八十八條 最高法院的判決為終審判決,但是,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得受法律規定限制。
最高法院由一名院長和不少於四名其他成員組成。
第八十九條 (已被廢止)
第九十條 對最高法院的判決不得上訴。
第丸十一條 未滿三十週歲,不得被任命為最高法院法宮。
第五章 一般規定
第九十二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且會講挪威語的挪威男女公民,均有資格被任龜為國家官吏:
甲、在王國出生,其父母當時都是挪威國民;
乙、在國外出生,彼時其父母當時不是他國國;
丙、今後將在王國定居十年;
丁、已由議會授予挪威國籍。
但是其他的人可以被任命為大學、中學教師、醫生和駐國外領事。
第九十三條 為了保衞國際和平與安全,或者為了促進國際秩序的安定和國與國之間的合作,如獲得四分之三多數票贊成,議會可以同意。挪威王國所發起或加入的某一國際組織,在有限的職能範圍內,有權行使依照本憲法規定通常屬於挪威當局行使的權力,但不包括修改本憲法的權力。要作出上述表示同意的決定,至少需有三分之二的議員,並投票亦即改變或修改本憲法所需的法定人數出席會議。
上款的規定並非因為挪威是某一國際組織的成員而適用,國際組織的決定,除根據國際法所規定的義務外,對挪威王國不具有約束力。
第九十四條 議會的第一次常會,如果來不及,則第二次常會應就頒佈新的民法典和刑法典作出規定。同時,國家現行法律只要不與本憲法或在此期間所頒佈的暫行條例相牴觸,應繼續有效。
在下屆議會以前,現行各種常規定税應照常徵收。
第九十五條 在國家新法典實施以後,不得准予豁兔、庇護、延期支付或賠償。
第九十六條 非依據法律及法院判決,不得定罪量刑,嚴禁刑訊逼供。
第九十七條 任何法律都不具有追溯效力。
第九十八條 凡已向法院交納規定費用者,不應再為同一事項而向財政部交納任何費用。
第九十九條 非依據法律並按照法定手續,任何人不受逮捕和監禁。擅自逮捕人和非法拘禁人的有關官員應對受害者負責。
政府無權使用軍隊對付王國國民,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方式,即,如遇到任何集會擾亂社會治安,經民政當局宣讀法令全書有關暴亂的條款三遍後,仍拒絕立即解散時。
第一百條 新聞出版自由。任何人,不論其寫作內容如何,均不得因其所出版或發表的著作而受懲處,但蓄意和明顯地表示本人或煽動他人反對法律,藐視宗教、道德或憲法權力、對抗法令,或對人進行誣告和誹謗者除外。任何人有權對管理國家或任何其他問題坦率地表達自己的意見。
第一百零一條 今後不得授予任何人限制貿易和工業自由的永久性的新特權。
第一百零二條 除因刑事案件外,不準搜查私宅。
第一百零三條 不得給予破產的債務人逃避債務的庇護權。
第一百零四條 禁止沒收土地和貨物。
第一百零五條 如因國家利益的需要,而要求任何人交出其動薩或不動產供公共使用,國庫應給予充分的補償。
第一百零六條 教會封地地產的買價及收益只能用於教士的福利和促進教育事業。慈善機構的財產只能用於本身的福利。
第一百零七條 自主地產權和長子繼承權不應廢除。關於這些權利繼續為國家最大利益和農業人口的最佳利益服務的具體條件,應由第一屆或第二屆議會予以規定。
第一百零八條 今後不再封授伯爵、男爵或管家等稱號。
第一百零九條 挪威王國每一個公民,不問出身或財產,在一定時期均有同等義務保衞祖國。
本原則的實施及所受限制,均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為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人創造能夠自食其力的條件是國家義不容辭的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a款 為薩米人創造保護和發展他們的語言、文化和生活方式的條件是國家的責任。
第一百一十條b款 每個人都有權生活在一個健康的、能維持生產和多樣性生活的自然環境中。自然資源的利用要秉持長遠可持續發展的理念,保障後代的資源利用權。 為了保障上文所述的權利,居民有權從政府獲得有關自然環境以及計劃實施或已實施的破壞自然的行為的信息。政府應當發佈具體條款來實施這些原則。
第一百一十條c款 國家尊重並保障人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 挪威國旗的形式和顏色由法律決定。
第一百一十二條 如果經驗證明挪威王國憲法的任何部分需要更改,這類提案必需在大選後的第一、第二或第三次議會常會上提出,並公開印發。但是,要留待下次大選後的第一、第二或第三次議會常會來決定所提出的修正案是否採納通過。但是,這種修正案決不能同本憲法所包含的原則相牴觸,只能在不改變憲法精神的前提下對某些具體條款進行修改,並且去需要獲議會議員三分之二多數的同意和支持。
按上述方式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應由議會議族和議會秘書籤署,然後呈送國王印文公佈,作為挪威王國憲法的組成部分。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