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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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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憲法,亦稱《埃德斯伏爾憲法》。挪威王國於1814年5月17日在埃德斯伏爾(Exml:idsvoll)國民議會上公佈實施的憲法。包括政體和宗教、行政權、國王和王室、公民權和立法權、司法權以及一般條款等,共5章110條,後增至112條。該憲法以1791年法國憲法為範本,規定:挪威為世襲君主立憲政體,採用三權分立原則組織政府;國王為國家元首和武裝部隊統帥;行政權屬於國王,但其發佈的文件,均須經內閣首相或有關大臣副署始為有效;內閣人選由國王指定;人民通過“大庭”行使立法權,“大庭”由兩院組成,有通過法律和徵税的基本權;議會通過的法案須報國王審批;國王可運用皇家否決權,但對同一項法案限用兩次;國王及由國王提名的內閣成員,在議會即“大庭”中沒有席位和發言權;選舉權有財產資格的限制,並採取間接選舉制;官員只有本國出生或留居挪威10年以上者才能充任。憲法還規定保持農民獨立地產的制度、保持城鎮商人的貿易特權等。該憲法頒行後,屢加修改,三分之二的條款已非原貌,但憲法格局未變,迄今仍然遵行。 [1] 
中文名
挪威憲法
釋    義
1814年5月17日在埃德斯伏爾(Exml:idsvoll)國民議會上公佈實施的憲法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