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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墳

(挖掘墳墓)

鎖定
挖掘墳墓的原因有很多種。第一種是盜墓者的挖墳墓,在盜掘過程中,舍大取小、舍賤取貴的做法,對文物也造成巨大的破壞,不利於文化遺產的整體發掘和保護;第二種是為了 遷葬,將死者的屍骨挖出,移至它處安葬。第三種是由於基本建設需要,國家文物考古機構對地下的墓葬進行清理、遷葬。
中文名
挖墳
外文名
Digging the tomb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概    念
挖掘墳墓

挖墳第一章 總則

挖墳 挖墳
第一條 田野考古工作是考古學研究的基礎,也是保護古代文化遺存的重要手段。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確保田野考古工作符合科學要求,特制訂本規程。
第二條 田野考古工作進行領隊負責制。領隊對執行本規程負有完全責任。每個考古工作者都必須遵守紀律、堅守崗位,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尊重客觀實際的工作作風,模範執行和積極宣傳《文物保護法》。

挖墳第二章 考古調查與考古鑽探

挖墳 挖墳
第三條 考古調查
考古調查主要指地面踏察,一般分為區域普查和專題調查。
1. 調查前須擬定調查工作方案,做好資料和物質準備。
2. 調查必須實地勘查,按照《田野考古調查記錄表》所列項目逐一填寫,或按要點另寫出詳盡的文字記錄。
3. 將調查對象的準確位置標註在地圖上,對其全貌和重要的局部攝影、繪圖、重要的碑刻、題記等應取拓片。捶拓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確保文物安全。
4. 認真採集各類標本,力求全面反映遺存內涵。
5. 必要時可適當剷平斷面或進行個別孔穴鑽探,以瞭解遺存的範圍及堆積情況,但不得隨意亂挖。
6. 對調查對象要逐一編號。調查所得的全部資料應登記、存檔。
7. 及時寫出調查工作報告,內容包括:工作經過、主要收穫、初步認識、存在問題,以及對今後保護和科研工作的建議等。
第四條 考古鑽探
考古鑽探是田野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進行時應慎重,儘量減少對古代遺存的損傷。
1. 探孔必須保持規整,孔穴要用純土填實。
2. 墓葬一般以探到墓口為宜。遺址的布孔不宜過密。
3. 繪製探孔分佈圖,寫出探孔記錄,採集探孔遺物。
4. 探明的遺蹟現象要寫出文字記錄,內容包括:分佈範圍、層位、結構、年代等。測繪平、剖面圖。
5. 寫出鑽探工作報告,內容包括:工作經過、主要收穫、初步認識、問題和建議等。
6. 提倡對各種無損傷探測新技術的研究和應用。

挖墳第三章 遺址發掘

第五條 領隊職責
工地領隊應對下列事項負責:
1. 組織各項發掘準備工作。
2. 確定發掘區、布方及編號。
3. 指定探方、工作庫房和其他工作的負責人。
4. 協調各探方發掘進程,掌握全發掘區的地層劃分。保證重要遺蹟或遺蹟羣體的完整。對各種遺蹟予以確認、編號及驗收。
5. 對發掘中的疑難問題組織現場討論,並做出最後決定。
6. 決定發掘工作中的其他有關技術問題。
7. 寫工地工作日記。主持繪製發掘區平、剖面圖。
8. 主持對全部發掘資料的審查、清點、保管和移交等工作。
9. 寫出發掘工作情況總結,並對重要遺存提出保護的建議。
10. 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工傷事故,保障文物安全。
第六條 遺址發掘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遺址發掘必須用科學的方法揭示與記錄遺存的本來面貌。
1. 遺址發掘一般採用探方(溝)法。探方(溝)一般取正方向(磁針指向)。探方面積一般為5乘以5平方米,探溝面積一般為2乘以10平方米,根據遺存的不同和需要亦可適當放大或縮小。探方的西南角為探方的座標基點。探方的東邊和北邊各留寬1m的隔梁。東北角1乘以1平方米為關鍵柱。重要遺址應設立永久性總座標基點。
2. 根據土質、土色和其他現象劃分地層和遺蹟單位,由晚及早,逐一揭露。必須注意遺存間的關係。
3. 一個遺址的探方、遺蹟要統一編號,多次發掘的遺址要避免重複編號。
4. 每個探方及相鄰探方平、剖面地層、遺蹟現象必須吻合。
5. 跨探方的遺蹟單位應由領隊指定一方主持處理和記錄。需要打掉隔梁時,應徵得領隊同意。繪好剖面圖後方可進行。
6. 較大或較複雜的遺蹟現象,應採取分部揭露的方法,如先發掘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
7. 重要遺蹟如需解剖時,應在仔細觀察記錄、繪圖、照相之後進行,必要時可做模型。重要遺物應在記錄、繪圖、照相之後起取。
8. 探方負責人必須親自動手劃分地層和處理重要遺蹟、遺物,做好記錄。
9. 發掘工地必須整潔有序,嚴防不同地層或遺蹟單位的遺物相混雜。發掘完畢,無特殊原因或需要,必須回填。
第七條 出土遺物處理
1. 地層及遺蹟單位的遺物應全部採集,標明單位。器物標本(指石、骨、蚌、金屬、漆木器,完整或能復原的陶、瓷器,以及其他重要或特殊的遺物)需要單獨包裝。對難以分清歸屬的遺物可作參考品或歸於較晚的單位。
2. 器物號以探方(溝)的層次或遺蹟為單位編排。如層次或遺蹟的編號變動,器物號須相應更改。
3. 發掘工地應設立庫房,由專人負責。要有嚴格的管理制度,確保入庫遺物不亂、不損和安全。
4. 工地難以處理的遺物要儘快邀請或送交有關專業人員處理。
第八條 測定標本採集
注意採集碳十四、熱釋光、古地磁等年代測定標本;注意採集孢子花粉等反映當時自然環境的標本。
第九條 遺址資料記錄
1. 探方、地層和遺蹟單位等使用的符號必須統一。
(1)地層根據疊壓順序,自上而下依次編為(1)、(2)、(3)、(4)、(5)等等。
(2)探方和遺蹟單位符號一般採用其漢語拼音的第一個字母,如:
探方(溝)--T 灰炕--H 房屋--F 溝--G 灶--Z 窯--Y 路--L 墓葬--M 井--J
2. 文字資料必須合乎記錄要點,字跡工整。
(1)堅持寫探方發掘日記。內容包括:日期、工作情況、重要遺蹟遺物的描述與處理、疑難問題的判斷與處理、器物標本的臨時登記等。
(2)探方發掘完畢,立即寫出探方記錄和遺蹟記錄,填寫器物標本登記表。
(3)探方和遺蹟記錄應使用統一印製的記錄本填寫。一式二份。
3. 繪圖資料要求準確無誤,圖面清晰、乾淨,一式二份。
(1)發掘區圖包括:位置圖和總平、剖面圖。平、剖面圖要互相吻合。總剖面圖要以遺址總座標基點確定水平基線。
(2)探方圖包括:平面和四壁剖面圖,其他必要附加的平、剖面圖,一般比例為1:50。剖面圖要以探方座標基點確定水平基線。其他要求同發掘區圖。
(3)遺蹟圖包括:平、剖面(或剖視)圖,其他必要附加的平、剖面(或剖視)圖,一般比例為1:20。
(4)每幅圖必須註明圖號、圖名、磁針方向、比例、圖例、繪製日期、繪圖人和必要的説明。
4. 攝影資料必須保證質量和數量。
(1)發掘前要拍攝地貌全景。發掘中的各個階段要拍攝發掘區全景。
(2)凡遺蹟和重要遺物出土情況都要攝影,有的還要拍攝特寫照片。對同一對象要進行不同角度與不同感光的重複拍攝。重要的遺蹟現象,須在確認攝影資料合乎要求後方繼續清理。
(3)攝影要填寫登記表。
(4)大面積的考古調查發掘,提倡拍攝或利用航空照片,拍攝電影、錄相等。
5. 上述資料以探方或遺蹟為單位存檔。

挖墳第四章 墓葬發掘

第十條 領隊職責和工作基本原則
墓葬發掘的領隊職責和工作基本原則與遺址發掘相同。
墓葬發掘要注意墓地的平面佈局、墓葬與相關遺蹟的聯繫等,並應特別注意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 墓葬封土
1. 墓葬封土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全部掘除、部分掘除或保留。
2. 發掘封土前,應注意封土及其周圍有關的遺存,並完成繪圖、攝影、文字記錄等工作。
3. 發掘封土應分部進行,詳細觀察封土結構,注意封土與建墓、葬俗有關的遺存,做好資料工作。
第十二條 土壙豎穴墓的發掘
1. 排列密集、關係複雜或與遺址交疊的墓葬,應採用探方法,按遺址發掘的要求,逐層清理,直至生土。
2. 必須搞清墓葬的層位關係,確認墓口界限,方可下挖。要注意區分盜洞、擾洞及其遺留的物品。
3. 填土應逐層發掘,注意填土的結構及與建墓、葬俗有關的遺存。遺物應全部收集。
4. 墓穴(包括墓道、墓室)的清理要注意腳窩、工具痕跡、二層台、壁龕、腰坑等與建墓、葬俗有關的遺蹟。要特別注意葬具及其他遺物的朽痕。
5. 隨葬品必須經攝影、繪圖之後,方得移動。隨葬品須逐件編號、登記,其編號必須與墓葬平、剖面圖中的編號相符。複雜、易損物品的起取與保存,須遵照有關技術規定,由領隊指定有經驗的人員專門負責,必要時邀請或送交有關部門進行技術處理。
6. 人骨架應做性別、年齡及體質人類學等鑑定。保存較好的人骨架要全部取回。保存較差的,要儘量取回頭骨、盆骨、肢骨和牙齒。骨骼標本要編號,加固。葬式、葬法等有重要價值的,應按原狀取回。有可能出屍體的墓葬,要做好出屍體的準備工作,並請醫學部門協助處理。
7. 陪葬坑、車馬坑等遺蹟的清理原則一般同墓室。
第十三條 磚室(石室、洞室)墓的發掘
1. 發掘前須搞清墓葬範圍及墓道(門)位置。
2. 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可由墓道(門)進入墓室清理,否則應採用揭頂法。
3. 要注意墓室的結構。壁畫、畫像磚(石)和題銘磚(石)等應全部編號、摹繪、捶拓、攝影,並根據具體情況決定就地保存或全部、部分取回。
4. 葬具、骨架和隨葬品的清理原則同土壙豎穴墓。
第十四條 墓葬資料記錄
資料記錄原則同遺址發掘的要求一致。
1. 文字資料包括:墓葬發掘記錄表或詳細文字記錄、隨葬器物登記表。
2. 繪圖資料包括:墓地平面圖、剖面圖,墓葬平面圖、剖面圖,以及必要的結構圖、局部圖、分解圖和透視圖。分層放置的隨葬品應繪分層平面圖。
3. 攝影資料包括:墓葬結構、葬式、隨葬品及與墓葬有關的遺蹟現象等。
4. 上述資料以單個墓葬為單位存檔。

挖墳第五章 發掘資料整理與發掘報告編寫

第十五條 發掘資料整理
1. 全面校核田野發掘的記錄資料。如原始記錄有誤,須另紙勘誤,嚴禁改動原始記錄。
2. 要盡最大努力復原器物,尤其是陶器。
3. 運用地層學、類型學的方法考察全部資料,確認遺存的相對關係。
(1)選擇層位關係明確、出土器物有代表性的若干組遺蹟為典型單位。
(2)由早及晚考察器物(主要是陶器)的變化,分型定式,確定標準器。
(3)確定的遺存的年代序列,並反覆加以驗證。
4. 運用多學科的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對遺存進行綜合考察,如:碳十四年代測定、熱釋光年代測定、人骨(屍體)鑑定、植物動、標本鑑定、土壤植物孢粉分析、陶(瓷)器成份結構分析、金屬成份、結構分析等。
5. 參考有關資料,對遺存進行綜合分析。
6. 繪製遺蹟、遺物圖。編制器物卡片和各種登記表。
7. 寫出整理工作總結。對田野工作和資料記錄中存在的問題做出必要的説明。
第十六條 發掘報告編寫
1. 考古報告必須實是求事地、全面系統地發表資料。
2. 考古報告內容一般包括:遺址(墓地)的自然地理環境、歷史沿革、既往工作歷史;發掘工作經過情況;文化堆積(墓葬佈局)與分期;遺蹟與遺物;作者認識;有關專業技術報告等。
3. 考古報告中文字、插圖、表格、圖版必須吻合,確保全部資料準確無誤。
4. 考古報告如短時間內不能發表,應先發表簡報。多年發掘的大規模遺址、墓地,應按階段分期整理,分期發表簡報。

挖墳第六章 發掘資料管理

第十七條 發掘資料管理
1. 文字、繪圖、照片和實物等各類資料都是國家的科學檔案,必須有專人負責,妥善管理,嚴防損壞和遺失,任何個人無權私自保存。
2. 實物資料應與登記表所列項目相符。文字、繪圖、照片等資料應與檔案袋、登記冊所列項目相符。
3. 移交和接收各類資料必須有清點交接手續,並做出必要的記錄。
4. 所有實物資料的處置,應在考古報告發表之後,由發掘單位提出方案報請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得進行。
5. 對需要長期保存的遺蹟或墓葬,應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護。

挖墳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規程的解釋權屬文化部。各類特殊遺存的發掘可參照本規程的原則進行。
第十九條 本規程自頒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