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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期間

鎖定
指定期間,又稱“可變期間”。是指人民法院依照職權對進行某些訴訟行為所指定的期限。例如:法院指定案件延期審理的日期等。特點:人民法院不但有權決定期間的長短,而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延長、縮短或者取消原來指定的期間。要注意三點問題:(1)指定期間要明確、具體,以便於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遵照執行。(2)指定期間應當從實際出發,要充分考慮法院和當事人能否在指定期間內完成訴訟行為,同時又不致於拖延訴訟,影響結案。一般來説,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不要輕易變更,以免影響人民法院執行法律的嚴肅性。(3)法院不能超越指定期間的範圍,隨意指定;特別對法定期間,法院無權變更,否則就會造成不良後果。 [1] 
中文名
指定期間
外文名
Specified period
指定期間,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執行情況,依職權指定完成某項訴訟行為的期間。
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指定期間在通常情況下不應任意變更,但如遇有特殊情況,法院可依職權變更原確定的指定期間。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