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指定代理人

鎖定
指定代理人,是指代理人的一種。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的人。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又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諉代理責任時,由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指定代理人。可以依法在法定代理人的範圍內指定,沒有法定代理人時則在其他監護人範圍內指定或者指定某律師作為代理人。指定代理人被依法有效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1] 
中文名
指定代理人
定    義
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的人
但是在1991年我國已經取消了指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中訴訟代理人只有兩種: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在我國民法中仍有指定代理。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6、1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員會等有權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指定監護人,也就是指定法定代理人。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