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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是指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中文名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類    型
犯罪行為
依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的規定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正當行使指揮權的秩序。一切行動聽指揮,堅決服從命令是對每一名軍人的最基本要求。我軍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人民軍隊,人民軍隊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軍人堅決執行命令,是建立在政治覺悟和對首長及上級政治上高度信任的基礎上的,是我軍官兵一致原則的具體體現。各級首長和指揮人員只有本着對黨和人民負責的精神,正確行使指揮部隊和部屬的職權,才能從根本上保證部屬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如果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不僅違背了我軍的性質和宗旨,而且必然破壞了正當行使指揮權的秩序,使得部屬無法堅決執行命令,嚴重危害部隊的高度集中統一。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濫用職權即超越條例條令所規定的職責範圍和權限,不正當地運用職務上的權力。軍隊條例條令對各級首長和指揮人員都規定了具體的職責範圍和權限,不按照這些規定辦事,將職權用在有損於國家和軍隊利益的地方,就是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是指指使部屬實施違反軍人的共同職責、一般職責和專業職責的行為。這些違反職責的行為從其危害程度看,包括違反軍紀的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但不包括犯罪行為。因為指使部屬進行犯罪活動雖然也屬於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但這種情況已構成共同犯罪,應按本法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進行定罪量刑,不能再按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看待。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指使部屬所實施的行為違背了部屬所擔負的職責,另一種是不正當地讓部屬履行職責。
造成嚴重後果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通常包括造成人員重傷死亡的,造成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嚴重毀損及其他嚴重責任事故的,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引起嚴重事端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軍隊中的各級首長和其他有權指揮他人的人員。根據《內務條令》的規定,軍人在行政職務上有隸屬關係時,行政職務高的是首長,行政職務低的是部屬;首長有權對部屬下達命令,部屬必須服從首長。因此,本罪的犯罪主體與侵害的對象之間必須有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係。這種隸屬關係不僅限於軍官和士兵之間的,而且也包括上級軍官與下級軍官之間的,甚至還包括士兵與士兵之間的。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的,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可能會造成嚴重後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嚴重後果。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刑法條文

第四百二十七條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情節認定

區分本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界限
本法對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和第397條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存在部分的法規競合關係,即本法第397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可以包括一部分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對這種情況,根據刑法理論對法規競合問題的處理原則,即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優先於一般規定適用,當軍隊的各級首長和指揮人員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後果時,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論處。
區分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1、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所侵害的是軍隊中正當行使指揮權的秩序,而重大責任事故罪所侵害的是工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秩序。
2、在犯罪的客觀方面,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表現範圍比較廣泛,並未侷限在違反哪一方面的職責,而重大責任事故罪表現範圍相對較窄,限定在生產作業過程中。
3、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主體是軍隊中各級首長和指揮人員,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是企業的生產管理人員。
另外,為了體現軍法從嚴的原則,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的法定刑要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法定刑要重。在具體案件中,這兩種犯罪可能發生犯罪競合現象,即軍隊工礦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人員在生產過程中,指使部屬實施違反職責的行為,如軍械修理所的所長在維修火炮過程中,指使維修人員不按操作程序進行檢修,以致發生嚴重事故的。對這種情況,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論處。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處罰措施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調動建制部隊,牽涉面較廣;因其指派部屬外出而影響部隊完成重要或緊急任務的,以及由此引發嚴重事端的等。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相關説明

一、所謂“造成嚴重後果的”,主要是指指使部屬進行違法活動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人員傷亡、裝備受損、軍地糾紛、敗壞軍隊聲譽等嚴重後果的等。
二、本罪所謂“情節特別嚴重”,主要是指濫用職權,調動或建制部隊,影響特別惡劣;因其指派部屬外出,而影響部隊完成重要或者緊急任務的;造成了特別嚴重後果的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