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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待售固定資產
鎖定
- 中文名
- 持有待售固定資產
- 所屬學科
- 經濟學
- 類 別
- 固定資產
持有待售固定資產確認條件
持有待售固定資產折舊計提
持有待售固定資產持有待售
符合持有待售條件的無形資產等其他非流動資產,比照上述原則處理,此處所指其他非流動資產不包括遞延所得税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範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和生物資產、保險合同中產生的合同權利。
持有待售固定資產待售處理
某項資產或處置組被劃分為持有待售,但後來不再滿足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企業應當停止將其劃分為持有待售,並按照下列兩項金額中較低者計量:(1)該資產或處置組被劃分為持有待售之前的賬面價值,按照其假定在沒有被劃歸為持有待售的情況下原應確認的折舊、攤銷或減值進行調整後的金額;(2)決定不再出售之日的再收回金額。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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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 .中華會計網校[引用日期2013-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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