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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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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是一項由政府相關部門頒佈的文件。
中文名
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屬    性
國人部發〔2007〕35號
機    構
人事部、國家發展改革
發佈時間
2007年
辦法內容
國人部發〔2007〕35號
第一條 人事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共同成立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研究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政策和考試管理工作。
第二條 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考務具體工作分別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和中國招標投標協會按照職責分工進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試工作,由當地人事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共同負責,具體職責分工由各地協商確定。
第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委託中國招標投標協會成立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專家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編寫考試大綱、命題,研究建立考試題庫等工作。
第四條 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科目為《招標採購法律法規與政策》、《項目管理與招標採購》、《招標採購專業實務》和《招標採購案例分析》4個科目。
第五條 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招標採購法律法規與政策》、《項目管理與招標採購》和《招標採購專業實務》3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5小時;《招標採購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第六條 符合《招標採購專業技術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有關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報名參加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
第七條 考試成績實行2年為一個週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4個科目的考試。
第八條 參加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攜帶所在單位出具的有關證明及相關材料,到當地考試管理機構報名。考試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報名條件審查合格後,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和中央管理企業的專業技術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九條 考點原則上設在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高、中等學校或者高考定點
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置考點,須經人事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批准。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日期定於每年第二季度。
第十條 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試題命制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不得參與或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堅持自願的原則。
第十一條 招標師職業水平考試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准,並向社會公佈,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二條 考試考務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迴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第3號令)處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