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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

(法律名詞)

鎖定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一般分為三種,分別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民事拘留。其中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於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屬於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的適用以《刑事訴訟法》和《逮捕拘留條例》為依據;行政拘留的適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為依據;民事拘留的適用以《民事訴訟法》為依據。
中文名
拘留
外文名
detention/apprehension

拘留定 義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一般分為三種,分別是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民事拘留。其中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於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屬於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的適用以《刑事訴訟法》和《逮捕拘留條例》為依據;行政拘留的適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為依據;民事拘留的適用以《民事訴訟法》為依據。

拘留法條依據

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條 異地拘留、逮捕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12修正)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羣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羣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誌、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誌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誌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樑、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卧、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誌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羣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週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覆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冒領、隱匿、譭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户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户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註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蹟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剷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拘留民事訴訟法(2017修正)相關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法庭規則】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
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
人民法院對鬨鬧、衝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條 【妨害司法行為】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惡意訴訟和調解】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被執行人惡意訴訟、仲裁和調解】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不履行協助調查或執行義務】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 【罰款和拘留】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條 【強制措施程序】拘傳、罰款、拘留必須經院長批准。
拘傳應當發拘傳票。
罰款、拘留應當用決定書。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強制措施決定權】採取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財產追索債務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予以拘留、罰款。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報告財產義務】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拘留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涉嫌盜竊的不滿16週歲未成年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是否違法問題的批覆》已於201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一屆檢察委員會第五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1月25日起施行。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對於實施犯罪時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且未犯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之罪的,公安機關查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時年齡確係未滿16週歲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後仍予以刑事拘留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拘留適用條件

其中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於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屬於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的適用以《刑事訴訟法》和《逮捕拘留條例》為依據;行政拘留的適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為依據;民事拘留的適用以《民事訴訟法》為依據。
其中拘留主要類型為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適用對象限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謂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 犯罪之人。所謂重大嫌疑分子,則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之人,理論 上一般稱之為“準”現行犯,例如,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的規定,拘留適用於以下情形: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 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 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 址,身份不明的;
(其)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根據公安 部《規定》第125條第3款的解釋性規定,所謂“流竄作案”,是指跨市、縣管轄 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多次作案”,是 指三次以上作案;“結夥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對於監察機關留置的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檢察機關一律先行拘留。
三、 程序規定
以常見的刑事拘留為例,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適用刑事拘留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拘留拘留的決定

有權決定拘留的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能決定適用拘留:
1、犯罪後企圖 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籤 發拘留證。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案件,由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 案件,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決定拘留人大代表時,需要向有關部門報告或報請 其許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決定拘留 的機關應當立即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因為其他 原因需要拘留的,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 者常務委員會許可。 .

拘留拘留的執行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岀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 (蓋章)、捺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注 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除無法 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 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所謂“有礙偵查”的情形,是指:
1、可能毀滅、 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2、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3、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在上述情形下,可以不予通知,但上述 情形一旦消除,即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及其他專門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訊問過程中,發現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 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拘留拘留的期間

1、刑事拘留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 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 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30日內不能查清提請批准逮 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 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 報的姓名提請批准逮捕。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 以內,作岀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其他專門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 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
2、行政拘留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3、民事拘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拘留常見問題

拘留區別

拘役與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民事拘留的區別
拘役與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民事拘留雖然都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強制方法,但它們之間存在着明顯的區別:
1、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行政拘留屬於治安行政處罰;民事拘留屬於司法行政性質的處理,是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
2、適用的對象不同。拘役適用於犯罪分子;刑事拘留適用於《刑事訴訟法》第61條規定的7種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適用於違反治安管理,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人;民事拘留適用於具有《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的6種行為之一,但又不構成犯罪的民事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
3、適用的機關不同。拘役和民事拘留均由法院適用,而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則由公安機關適用。
4、依據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適用以《刑法》為依據;刑事拘留的適用以《刑事訴訟法》和《逮捕拘留條例》為依據;行政拘留的適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為依據;民事拘留的適用以《民事訴訟法》為依據。
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最多延長至三十日;行政拘留的期限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民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二)刑事拘留的主要特點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緊急情況下,對某些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依法決定採用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具有如下主要特點:
1、拘留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包括人民法院在內的其他任何機關無權採用。公安機關是專門負責治安、保衞工作的部門,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他們處於同犯罪作鬥爭的第一線。公安機關在偵查刑事案件中,經常遇到一些突發的事件和緊急情況,如果不賦予他們拘留人犯的緊急處置權,而按逮捕程序呈請人民檢察院批准後再捕人,就會給案件偵破工作帶來巨大的困難,使社會秩序遭到更嚴重的破壞。
目前,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的案件,尤其是貪污、賄賂案件也會遇到一些緊急情況,所以,刑事訴訟法賦予了人民檢察院有決定拘留人犯的權力,以適應人民檢察院與犯罪作鬥爭的需要。但是,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權力是有限的,犯罪嫌疑人只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61條第4項和第5項規定的,即: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緊急情形,人民檢察院才有權決定拘留。
人民法院雖然也直接受理部分刑事案件,但相對於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偵破的案件來説,較少遇到緊急情況,不需要先行拘留。如果需要關押人犯的人民法院有決定逮捕權,可以逕行逮捕。
2、拘留是在緊急情況下采用的。如果沒有緊急情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有時間辦理逮捕的批准手續,不需採取拘留。只能在緊急情況下,來不及辦理逮捕手續而又需馬上剝奪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才能採用拘留。拘留一般是在立案後的偵查階段採用的,也可以在立案前採用。所以,它不僅是一種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也是一種制止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斷然措施。
3、拘留是一種暫時性的強制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在一般情況下,拘留期限不超過10天,在特殊情況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長到14天,只是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長至37天,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拘留的人犯,應當在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對自偵案件中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日至4日。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
(三)刑事拘留賠償的情形和執行
刑事拘留和逮捕,是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為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有效地同犯罪作鬥爭,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採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在偵查、起訴、審判程序中都可能採取,其着眼點在於防止逃避或者妨礙訴訟活動的各種行為的發生,既非一種處罰,也不是案件的實體處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並不是對其有罪的最終認定和宣告。
根據本條第一項的規定,刑事拘留賠償的情形包括:一是對於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二是對依法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但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拘留期限,並且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對於依法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並且在法定期間內進行偵查取證活動,沒有超過期限,其後予以釋放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對刑事拘留賠償的理解和執行應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對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一是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是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是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是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是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是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是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只有在上述情形下,公安機關才能採取拘留措施,超出法律規定的情形實施刑事拘留的,即構成違法拘留。
第二,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對刑事拘留的期限作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因此,只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報請批捕的時間才能延長至三十日。對於其他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報請批捕的時間只能是七日以內。對不屬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情形,採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限超過法定時限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國家賠償。
第三,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包括整個拘留期間,既包括法定期限內的拘留,又包括超過法定期限的拘留,並不是只賠償超過規定時限的那部分期間。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拘留注意事項

拘留刑事拘留後是否可以探視

關押期間,除律師外一般不許他人會見,也不能使用通訊工具。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家屬是不允許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想要得知犯罪嫌疑人的情況,請委託律師為你提供法律幫助,只有律師可以去詢問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嫌疑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拘留錯誤拘留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違法刑事拘留的刑事賠償情形
錯誤拘留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拘留有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權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和組織都不享有刑事拘留權。《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權、人民檢察院的刑事拘留權,《國家安全法》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的刑事拘留權。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是行使拘留權的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對某些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依法決定採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對公民實施拘留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拘留的條件體現在《刑事訴訟法》第80條規定中,即: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此外,拘留還必須符合期限的要求,並依照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如拘留的期限為10日,如遇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長至37日;公安機關在行使拘留權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按照《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存在以下情況:
一是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包括:偵查機關明知被拘留的人沒有犯罪或缺少證明其犯罪的證據,仍將其拘留的;偵查機關拘留被拘留人後,經訊問發現不應拘留,但不予釋放的或延期釋放的;偵查機關實施拘留時,有一定事實證明被拘留人有重大嫌疑,但是經訊問僅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應拘留的,而仍然不予釋放等各種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採取拘留措施的情形。
二是偵查機關雖然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刑事訴訟法》第89條對拘留的時限做了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因撤銷案件所引發的賠償就是指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同樣,如果人民檢察院在直接受理的案件偵查終結後認為,犯罪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雖然實施了犯罪行為,但依法應當不予追究,則應撤銷案件。因不起訴所引發的國家賠償,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偵終結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以及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決定不將犯罪嫌疑人移交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1條和第173條的規定,我國現行不起訴有三種: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

拘留案例剖析

拘留張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案例 /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 / 2015.02.04 / 一審
1、基本案情
2010年7月31日21時41分李福某駕駛三輪車(後乘申請人趙春某)與被執行人張某發生機動車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趙春某腦外傷精神分裂,一級傷殘,喪失訴訟能力,經交管部門鑑定,張某負事故全部責任。2011年3月,趙春某之夫李福某代其向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某賠付趙春某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住院伙食補助等共計129萬餘元。判決作出後,張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該調解書確定張某分期給付趙春某各項賠償款共計90萬元。張某於調解書作出當日給付趙春某20萬元,其後對剩餘賠償款便不再按調解書繼續給付。故李福某代趙春某於2012年7月23日向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依法受理。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及時發出執行通知並多次傳喚被執行人張某,張某拒不露面、隱匿行蹤,承辦法官多次到被執行人住所地查找張某,亦未發現其下落。張某名下的肇事車輛被依法查封檔案,但無法查找到該車,其名下七個銀行賬户餘額為零或只有幾十元錢,名下也無房產登記信息,案件未能取得實際進展。該案申請執行人趙春某喪失勞動能力且生活不能自理,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的行為致使申請執行人一家的生活陷入困境。為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法院加大了對被執行人張某財產線索的查找力度,承辦法官先後到保險公司、銀行等機構查詢張某的保險理賠金支取情況和資金往來狀況,發現張某在二審調解後申請執行前將保險公司賠付的1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保險理賠金領取但未支付給申請執行人。同時,發現其銀行賬户雖無存款但之前每月有5000餘元的流水記錄。查明上述情況後,承辦法官立即與被執行人張某的父親取得聯繫,要求張某儘快履行義務,張某父親聲稱張某不在北京且其無能力履行,張某本人則仍舊拒不露面。鑑於張某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上述行為,依據法律有關規定,2014年10月18日,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案件移送北京市公安局豐台分局立案偵查。
2、執行結果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被執行人張某拒不露面,轉移財產,規避執行,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將案件證據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張某主動交納10萬元案款,其被刑事拘留後,張某親屬將剩餘60萬元執行款交到法院,該案得以順利執結。同時北京市公安局豐台分局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張某移送到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2015年2月4日,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期一年執行。
3、案件評論
本案是一起因被執行人拒不執行而將其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典型案例。本案標的額較大,所以在考慮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二審法院調解書確定被告張某分期履行。但被告張某在調解書生效後並沒有積極的履行義務,無視法院判決,蔑視司法權威。申請執行人趙春某申請執行後,被執行人張某又故意隱匿行蹤,轉移財產規避執行,主觀惡意明顯,並導致申請執行人因事故造成的損害進一步擴大,使其家庭生活陷入極度的困頓。在法官掌握被告轉移財產、規避執行的證據後再次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並告知其如果繼續規避執行將要承擔刑事責任,但被執行人依舊拒不露面,抗拒法院執行,無視司法權威。鑑於被執行人的上述行為,承辦法官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將其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證據和線索移送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在刑事處罰的威懾下,被執行人主動履行了判決義務,這也從另一個方面證明了其實際具有履行能力,被執行人張某必將因其損害司法權威,妨害司法秩序的行為而付出沉重的代價。該案通過追究被執行人刑事責任,維護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捍衞了法律和司法的尊嚴,警示和威懾了所有意圖拒不履行義務,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

拘留吳某申請違法刑事拘留賠償案

廣東 /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18.11.15
1、案件詳情
賠償請求人吳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XXX有限公司與劉某簽訂藥行裝修合同,承包藥櫃、天花、地板、水電裝修,包乾價134,000元,收款賬户為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和丁為安賬户。工程完工結算時,雙方對實際施工增加的工程款及已經支付的工程款產生爭議。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向寶安區人民法院起訴劉某,主張工程款為合同約定的數額加上增加工程量的數額共計191,613.5元,並稱只收到劉某付給吳某的47,000元,要求支付欠款144,613.5元及利息。劉某答辯稱已經實際支付了工程款131,000元,尚欠16,000元,其中向吳某付款四次共47,000元、向吳某的父親丁為安付款2000元、向吳某安排的裝修現場負責人其姐夫李先友(又名李斌)付款80,000元、向工人郭成付款2000元,向吳某以外的人付款時每次都經過了吳某確認,另外因裝修工期延誤、質量問題導致的違約應當扣減相應工程款,故不再欠付工程款,請求駁回訴訟請求。深圳市XXX有限公司只認可吳某和丁為安收到的裝修款,不認可其他人收到的裝修款。2014年11月14日,寶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劉某應付工程款為156,600元,已支付吳某和丁為安的為49,000元,向郭成和李先友支付的未予認定,判決支付欠款107,600元及利息。
2014年11月14日,劉某向深圳市公安局龍華分局大浪派出所報警稱吳某不承認其他人收取的裝修款,頻繁向其索要,懷疑吳某等人合夥詐騙。龍華分局對吳某、現場木工進行調查詢問後,對劉某報稱的詐騙案立案。
一審判決後,深圳市XXX有限公司與劉某均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2015年6月15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案外人李先友和郭成不是合同約定的收款人和表見代理人,劉某應承擔擅自付款的責任,仍須向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至於案外人是否構成詐騙,可另循法律途徑解決,故二審維持原判。
2015年7月8日,龍華分局以涉嫌詐騙罪對李先友採取刑事拘留措施。李先友接受訊問時,不承認實施詐騙,稱不知道吳某和劉某訴訟的事情,不知道裝修合同約定的裝修範圍,認可收取了劉某支付的裝修款,收款都開具了收條,吳某也知道收款的事實,收取的裝修款全都給了吳某的母親陳久鳳購買裝修材料。2015年8月8日,龍華分局因李先友涉嫌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繼續偵查,變更為取保候審並釋放。
2015年8月8日,龍華分局以涉嫌詐騙罪對吳某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吳某在刑拘期間接受訊問時,仍稱劉某與李先友之間私自增加的閣樓及廁所工程量與公司簽訂的裝修合同無關,如把李先友收的80,000元算入裝修款,則要求評估工程量,從而證明80,000元是否屬於增加的工程量。
劉某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了再審。2017年8月17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粵民再325號民事判決,採納了公安機關訊問查明的劉某向李先友已經支付80,000元裝修款的事實,對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提出的評估裝修工程量的請求不予採納,告知另循其它途徑解決,再審改判劉某向深圳市XXX有限公司支付剩餘工程款27,600元及利息。
吳某被刑拘期間龍華分局以涉嫌合夥作案為由,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30日。2015年9月11日,因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並釋放。2016年9月7日,解除取保候審。
2016年12月13日,吳某向龍華分局申請違法刑事拘留賠償。龍華分局以不符合賠償條件及範圍、賠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由,決定不予賠償。吳某不服該決定,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請複議。深圳市公安局認為龍華分局採取的刑事拘留措施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的拘留條件、第八十九條規定的拘留期限,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維持龍華分局的刑事賠償決定。
2、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於2018年11月15日作出(2017)粵03委賠5號國家賠償決定,決定:一、撤銷賠償義務機關深圳市公安局龍華分局作出的深公龍華賠決字〔2017〕001號國家賠償決定和複議機關深圳市公安局作出的深公賠複決字〔2017〕1號刑事賠償複議決定;二、賠償義務機關深圳市公安局龍華分局應於本決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賠償請求人吳某人身自由賠償金9965.9元;三、賠償義務機關深圳市公安局龍華分局應於本決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侵權影響範圍內,為賠償請求人吳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四、賠償義務機關深圳市公安局龍華分局應於本決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賠償請求人吳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五、駁回賠償請求人吳某的其他賠償請求。
3、法院認為
賠償委員會生效國家賠償決定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應當認定賠償義務機關深圳市公安局龍華分局已經對賠償請求人涉嫌詐騙一案終止追究刑事責任,本案符合國家賠償前提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的拘留條件是,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因此,公安機關不能僅憑有被害人(報案人)指認犯罪就實施先行拘留,應當判斷被指認的人是否為現行犯或者有重大嫌疑。劉某報案稱被合夥詐騙,陳述的被騙情形是在與吳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XXX有限公司裝修合同履行問題上,吳某不承認李先友出具收條收到的80,000元工程款,頻繁索要追討。本案賠償義務機關接受劉某報案後的偵查過程中,已經知道吳某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XXX有限公司與劉某之間的裝修合同糾紛在進行民事訴訟,也已經對李先友進行訊問,李先友認可收取了劉某裝修款80,000元交給吳某的母親陳久鳳用於購買裝修材料等事實,而吳某主張該80,000元不應計入深圳市XXX有限公司與劉某的裝修合同工程款並要求評估工程量,因此深圳市XXX有限公司與劉某之間的爭議明顯屬於經濟糾紛。公安機關在接到報警後即已對吳某進行詢問,並未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後沒有向人民法院核實或反饋相關案情,在對李先友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後認定李先友涉嫌詐騙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再對吳某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並以合夥作案為由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日,明顯不符合刑事拘留條件且延長拘留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構成違法刑事拘留。
吳某自2015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至2015年9月11日被釋放,共被羈押3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金9965.9元(284.74×35)。賠償義務機關對沒有犯罪行為的人違法採取刑事拘留措施,造成較為嚴重影響,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賠償請求人吳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酌定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吳某提出的其他賠償請求,不符合國家賠償規定,不予支持。綜上,賠償義務機關和複議機關作出的賠償決定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4、案件註解
本案屬於違法刑事拘留國家賠償。賠償請求人被公安機關以涉嫌詐騙罪刑事拘留35日、取保候審一年,解除取保候審後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或撤銷案件,已經實際終止追究刑事責任。賠償義務機關和複議機關均認為刑事拘留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賠償委員會審查的焦點就是是否構成違法刑事拘留。
2010年國家賠償法修改內容的一個重大變化,是將刑事拘留賠償從錯誤歸責原則修改為違法歸責原則。修改前根據錯誤拘留應予國家賠償的原則,因證據不足被釋放或撤銷案件的即屬於錯誤拘留,國家賠償實踐中比較容易判斷和救濟。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改以違法性為賠償責任的依據,審查更為嚴格、複雜、困難,特別是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這種情形,涉及到對公安機關採取刑事拘留措施時所作判斷的事後審查認定。因公安機關採取刑事拘留措施後又實際終止追究刑事責任,賠償請求人不能通過刑事訴訟程序獲得無罪認定,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合法性未經上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評價,此時賠償委員會應當依據司法終局的審查原則,對公安機關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進行實質審查。
刑事拘留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應當依法嚴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前)第八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因此,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先行拘留,不應擴大拘留適用範圍或放鬆適用標準,公安機關不能僅憑報案人指認犯罪就實施先行拘留,應當判斷被指認的人是否具有現行犯或者有重大嫌疑的法定情形。同時,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接受刑事報案後應當審查是否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本案報案人所稱被合夥詐騙,實際為裝修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民事糾紛且已經進入民事訴訟,並無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以刑事拘留措施調查民事糾紛事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前)第八十條規定的拘留條件。
本案反映了應當如何正確處理經濟糾紛與刑事犯罪問題。公安部曾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不得超越權限干預經濟糾紛,凡屬債務、合同等經濟糾紛,公安機關絕對不得介入。經濟糾紛有法定的民事解決途徑,案件相互對立的各方主張或否認相關證據、事實均是正常訴訟行為,相互權利義務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確定法律關係、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法處理。當事人否認對方主張的付款事實從而獲得勝訴判決,對方不服的,仍然具有民事訴訟救濟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明確:“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説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並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如經濟糾紛當事人提出刑事報案,公安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但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審理相關經濟糾紛的,公安機關的正確做法是説明理由並附材料函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審查是否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5、案件要旨
賠償委員會審查違法刑事拘留賠償案件,應當對是否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實質性審查。公安機關以民事訴訟當事人否認對方主張的證據和事實獲得勝訴判決涉嫌詐騙為由採取刑事拘留,屬於違法刑事拘留,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

拘留相關詞條

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