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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投

鎖定
拘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所規定的刑罰中主刑的一種·
中文名
拘投
規    定
刑罰中主刑的一種
期    限
十五日以上六個月以下
執    行
公安機關
依    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目錄

拘投定義

拘役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刑罰中主刑的一種.

拘投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對於拘役的規定如下:
第三十七條 拘役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三十八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 酬。
第三十九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四條 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從徒刑、拘役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剝奪政治權利的效力當然施用於主刑執行期間。
第六十四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
第六十七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六十八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