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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作證

(有關當事人應當作證而又不進行作證的行為)

鎖定
拒絕作證是有關當事人應當作證而又不進行作證的行為。我國法律規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1] 
中文名
拒絕作證
適用領域
審計
定    義
有關當事人應當作證而又不進行作證的行為
審計人員為查明某一案件的事實真相而詢問證人時, “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這裏的“隱匿罪證”就包括知道案情而又拒絕作證的行為;拒絕作證實際上是“隱匿罪證”的一種表現形式。見“舉證責任”。 [1] 
參考資料
  • 1.    張鴻傑、賈叢民.中國審計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 ,1990-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