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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底價

鎖定
拍賣底價又稱“保留價”,指拍賣公司與委託人對其委託的拍賣標的的共同商定,並在委託書上標明的最低出售價格。
中文名
拍賣底價
定    義
拍賣公司與委託人對其委託的拍賣標的的共同商定,並在委託書上標明的最低出售價格
別    名
保留價
所屬領域
拍賣
底價介紹
“(1)底價的含義。底價又被稱作保留價,它是委託人為自己的拍品設定的價格底線,是拍賣師必須遵守的最低拍賣價格。底價規則是指委託人可以就拍賣標的物確定一個最低價格,競買人的應價結束時,其最高應價仍低於此價的,拍賣師應宣佈不成交。
(2)底價的設定權。委託人是拍賣標的物的所有人,為拍品設定底價是其處分權的體現。他有權選擇採用有底價拍賣或是無底價拍賣方式。當然,在確定是否設定底價及確定拍品的底價價格時,委託人可參考評估師及拍賣人的意見。
(3)公示制度。無底價拍賣應採取公示制度,向所有竟買人聲明;如果沒有説明,拍賣就是有保留(有底價)的買賣,這已成為拍賣業的一條行規,並且為法律所認可。底價可以公開,使所有竟買人周知;也可以保密,即只有委託人和拍賣人知道。底價一經公開,不得隨意修改;確須修改的,應給競買人是否參與競買留有合理的考慮期限,否則委託人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競買人、拍賣人的損失。在拍賣現場由拍賣師當場公開底價的,不得修改。
(4)底價規則的效力。底價與最高應價。在有底價拍賣時,如果最高應價高於或者等於底價的,拍賣成交;如果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的,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應當停止拍賣標的物的拍賣。拍賣人對抗底價的行為無效。若拍賣人在最高應價沒有達到底價時將拍賣標的物賣出,是對委託人權利的侵犯,也是對底價規則的對抗,應視為無效行為。委託人有權要求買受人返還拍品,並要求拍賣人賠償損失。若買受人是善意的,可向拍賣人主張權利;若拍賣人與買受人串通,應分別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