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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抗權

鎖定
抵抗權,對政府濫用權力、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公民利益的行為進行抵制和反抗的權利。 [1]  西方古典自然法學派的社會契約論認為,人們建立國家和政府的目的在於利用集體的力量更好地保護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等天賦權利。
中文名
抵抗權
提出者
西方古典自然法學派
主要觀點
如果政府不能服從這個目標,人們有權進行抵抗。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法哲學領域興起的價值相對主義學派認為每個人有權依據良心進行選擇和價值評判,對於不同的價值觀,應寬容、允許並鼓勵不同的價值觀念並存,提倡尊重個人權和良心自由,對於不符合民意和良心的法律,可以行使抵抗權,拒絕服從。
當代抵抗權理論認為,資本主義國家本來是以議會民主主義為基礎建立起來的,即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要表達民意,但在現實社會中,行政權力不斷膨脹,議會職能相對降低,制定出的法律往往不能充分表達民意,並落後於社會的發展,這樣公民與議會之間的矛盾就需要通過抵抗權的行使解決。當代抵抗權理論認為,行使抵抗權的標準不是取決於個人良心,行使抵抗權的基準必須是客觀的,並且要取得歷史的合法性。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