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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移機構

(供給方向技術需求方轉移過程提供各類服務的機構)

鎖定
技術轉移機構是指為實現和加速從技術供給方向技術需求方轉移過程提供各類服務的機構,包括技術經紀、技術集成與經營和技術投融資服務機構等,技術轉移機構是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的關鍵環節,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內容。
中文名
技術轉移機構
外文名
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s

目錄

技術轉移機構業務範圍

技術轉移機構的主要職能是促進知識流動和技術轉移,其業務範圍是:
1、對技術信息的蒐集、篩選、分析、加工
2、技術轉讓與技術代理;
3、技術集成與二次開發;
4、提供中試、工程化等設計服務,提供技術標準測試分析服務等;
5、技術諮詢技術評估技術培訓技術產權交易、技術招標代理、技術投融資等服務
6、提供技術交易信息服務平台、網絡,受託承擔技術合同登記認定及統計等;
7、其它有關促進技術轉移活動

技術轉移機構性質

國內外學者在技術轉移機構的相關研究中,都會對TTO的性質進行討論,並得到了較為統一的觀點。TTO是技術轉移中介機構的一種,在科研成果從大學、研究機構向企業轉移的過程中發揮着中介作用。其職能包括大學、研究機構科研成果的披露與評估、專利的申請、知識產權轉讓、收取並分配轉讓費以及人員培訓等。TTO根據規模大小和技術性質差異,其職能會有所不同,規模較大或者進行突破性技術轉移時的TTO職能更為豐富。在TTO性質這一問題上,學者們的觀點較為統一:Siegel(2003)、韓振海(2004)、Gideon(2005)和Fiona(2009)等認為技術轉移機構是一種技術轉移中介機構,它將技術創新成果從實驗室轉化到工業應用中,主要是起到??技術中間人??的作用,需要負責對新發明的披露進行評估和估價,為技術尋求法律保護,向企業出售許可證協議,收取版税,監督並執行與許可證持有者的合同;因此將TTO劃分為傳統大學組織結構、非盈利研究機構和盈利私人企業3種。我國於2008年頒佈的《國家技術轉移示範機構評價指標體系(試行)》也體現了TTO的中介性質,將技術轉移機構定義成“為實現和加速技術轉移提供各類服務的機構,包括技術經濟、技術集成與經營和技術融資等服務機構等,但單純提供信息、法律、諮詢、金融等服務的除外。”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