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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件和徽章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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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件和徽章管理辦法》在1991.05.11由國家技監局頒佈。
中文名
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件和徽章管理辦法
頒佈時間
1991年05月11日
實施時間
1991年10月01日
頒佈單位
國家技監局
第一條 為加強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有利於行政執法工作的規範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件和徽章,是執行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任務的憑證和標誌。從事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和佩戴徽章。
第三條 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件為“中國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徽章為“中國技術監督”。
第四條 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和徽章,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和考核合格。
第五條 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省級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含標準計量、標準、計量,下同)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行政執法人員的考核、發證工作。
第六條 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的條件是:
(一)具有相當於中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從事技術監督工作兩年以上,熟悉技術監督管理業務;
(二)具有法律基礎知識,熟悉技術監督專業法律、法規和規章,及與技術監督相關的法律、法規;
(三)熱愛技術監督工作,忠於職守,辦事公道,不徇私情。
第七條 頒發技術監督行政執法證件和徽章,應當註冊登記,並報國家技術監督局備案。
第八條 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執法證件規定的監督地域和監督專業範圍內依法行使職責。
第九條 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證件和徽章不得轉讓、塗改;調離執法工作崗位時,應當上繳原發證部門。
第十條 行政執法證件和徽章由國家技術監督局統一設計,統一製作。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