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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監督實施辦法

鎖定
1997年9月3日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50號發佈。
中文名
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監督實施辦法
頒佈時間
1997年09月03日
實施時間
1997年09月03日
頒佈單位
國家技術監督局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的監督,促進依法行政,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各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本部門的行政執法、以及上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下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受其委託執法的組織的有關行政執法進行的督促、檢查和糾正的活動。
第三條 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二)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三)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專職行政執法機構的工作;
(五)法定職責的履行情況;
(六)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七)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四條 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監督通過下列制度、方式實施:
(一)地方性法規、規章的報告制度。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在地方性法規、規章發佈1個月內,將法規、規章文本一式四份報上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國家技術監督局。
(二)規範性文件的備案制度。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有關行政執法的規範性文件及工作制度,應當在發佈1個月內,將文本一式四份報送上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
(三)實施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的報告制度。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在技術監督法律、法規、規章正式實施滿1年後,將實施情況以書面形式向上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報告。
(四)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備案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行政違法行為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等重大的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在10日內向國家技術監督局備案;市(州、盟)、縣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案件的備案。
(五)行政處罰案件的申訴制度。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接受行政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訴和檢舉。
(六)行政執法統計制度。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根據上級機關的要求,對行政執法工作情況進行統計,並及時上報。
(七)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制度。各級地方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本部門行政執法的檢查;地方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本地區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的檢查;國家技術監督局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全國性的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的檢查。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條 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時,有權查詢、調閲有關執法案卷和其他材料,有關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人員必須予以配合和協助。
第六條 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現下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未執行本辦法確立的制度時,有權責令其予以改正。
第七條 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在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下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存在執法違法、執法不當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時,有權依據法律、法規規定責令改正,或者依據本辦法提出改正建議,或者向有關機關提出建議。
第八條 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時,對需要通知下級有關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改正的事項,應當使用《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對需要提請有關機關處理的事項,應當使用《技術監督建議書》。
第九條 下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收到上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後,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執行,並於執行完畢後15日內向上級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報告執行結果。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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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 術 監 督 |
| 建 議 書 |
| ( )技監建字〔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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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在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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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建議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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