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技師學院設置標準(試行)

鎖定
為規範技師學院設置,促進學院建設和發展,保證教育和培訓質量,提高辦學效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技師學院設置標準(試行)》。該《標準》於2012年1月31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人社部發〔2012〕8號印發,共23條,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中文名
技師學院設置標準(試行)
印發日期
2012年1月31日
印發部門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政策號
人社部發〔2012〕8號

技師學院設置標準(試行)文件通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技工院校設置標準(試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實施《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中長期規劃(2010—2020年)》(中組發[2011]11號),按照《關於大力推進技工院校改革發展的意見》(人社部發[2010]57號)有關要求,我部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組織有關專家制定了《技工學校設置標準(試行)》、《技師學院設置標準(試行)》,對原《高級技工學校標準》進行了修訂。三類標準進一步明確了技工學校、高級技工學校和技師學院的辦學定位和基本要求,進一步強化了技能人才培養特色。現將《技工學校設置標準(試行)》、《高級技工學校設置標準(試行)》和《技師學院設置標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原《高級技工學校標準》廢止。
附件:1.技工學校設置標準(試行)
2.高級技工學校設置標準(試行)
3.技師學院設置標準(試行)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技師學院設置標準(試行)設置標準

第一條 為規範技師學院設置,促進學院建設和發展,保證教育和培訓質量,提高辦學效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舉辦的技師學院。
第三條 技師學院應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教育培訓與生產實際相結合,堅持服務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促進勞動者就業的辦學方向。
第四條 技師學院實行學制教育與職業培訓並舉、學校教育與企業培養相結合的辦學模式。技師學院重點培養適應現代化生產、服務需要的高級技工、預備技師,同時面向社會開展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和師資培訓,並承擔企業技師和高級技師的提升培訓與研修交流、考核鑑定與評價等任務。
第五條 技師學院學生實行學業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雙證書”制度。
第六條 舉辦技師學院,應符合當地產業發展規劃和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規劃。
申請設立技師學院原則上應具備高級技工學校資格,並經過辦學水平評估,且舉辦過兩期以上技師培訓班。
第七條 技師學院應配備政治素養高、管理能力強、熟悉高技能人才培養規律的領導班子。院長、教學副院長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以及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且院長應具有5年以上職業教育、職業培訓或企業工作經歷。
第八條 技師學院培養規模應達到5000人以上。其中,學制教育在校生規模不低於3000人,年職業培訓規模2000人次以上。設立技師學院3年內高級技工、預備技師(技師)在校生規模不低於60%,高級技工、技師、高級技師年培訓規模不低於1000人次。
第九條 技師學院專業設置應與區域經濟發展緊密結合,適應新型工業化發展和產業優化升級的需要,適應社會和企業對高級技工、技師和高級技師的需求。常設預備技師(技師)專業不少於2個。
第十條 技師學院校園佔地面積不少於10萬平方米(約150畝),校舍建築面積不少於8萬平方米。其中,實習、實驗場所建築面積不少於2.5萬平方米。企業辦校的佔地面積、建築面積可包括企業用於職工培訓的相關場所面積。
第十一條 技師學院應配備與辦學規模、辦學層次、專業設置相適應,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的實習、實驗設備設施,並保證每生有實習工位。實習、實驗設備總值不少於4000萬元。
第十二條 技師學院應具備完善的學生生活設施;具備滿足體育教學和學生鍛鍊身體需要的體育設備設施,運動場地面積不少於1萬平方米;具備滿足師生需求的圖書館、閲覽室;具備滿足多媒體、網絡教育教學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軟硬件設備設施,並建有校園網站。
第十三條 技師學院應擁有一支與辦學規模、專業設置和培養層次相適應的專兼職教師隊伍。學制教育師生比不低於1:18。兼職教師人數不得超過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一。具有企業實踐經驗的教師應占教師隊伍總數的25%以上。技術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應不低於教師隊伍總數的70%。理論實習教學一體化教師達到技術理論課教師和實習指導教師總數的60%以上。
第十四條 技師學院教師應符合國家規定學歷要求,專任教師應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技術理論課教師至少具備相關專業初級技能職業資格。其中,具備中級技能以上職業資格的達60%以上。
實習指導教師應具備相關專業高級技能以上職業資格。其中,具備高級實習指導教師職務或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的佔50%以上。
第十五條 技師學院學校應具有與培養層次、培養規模相適應的日常運行、基本建設、設備購置、師資培訓等穩定可靠的辦學經費保障。辦學經費(含生均經費等)標準不低於當地同類院校標準。
第十六條 技師學院內設機構設置合理,部門職責和教職工崗位職責清晰,規章制度健全,建立並有效運行質量管理體系。
第十七條 技師學院應具有健全和完善的安全管理體系,落實安全責任制度,保證學生日常生活、學習和實習安全。技師學院應具有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預案。
第十八條 技師學院應重視德育工作和校園文化建設,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融入全過程,積極開展職業道德、公民行為規範和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建立學院、家庭、企業、社會緊密結合的德育工作網絡。技師學院應對學生開展職業指導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九條 技師學院應設立專業教學研究機構,加強高技能人才培養規律和方法的研究。學院各常設專業至少有一名專業帶頭人,專業帶頭人應在當地專業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二十條 技師學院應不斷完善校企合作辦學制度,並貫穿於高技能人才培養的全過程。校企合作指導委員會發揮指導學校教育教學改革,及時調整學校發展方向和規劃的作用。
第二十一條 技師學院應結合專業設置選擇生產設備先進、技術處於同行業領先水平的企業合作,共建校內外生產實習基地。每個預備技師(技師)、高級技工專業應有5個以上合作企業。
第二十二條 本標準作為技師學院初設審批標準,對於邊遠貧困地區和特殊行業舉辦技師學院,培養規模和相應的辦學條件要求可適當放寬。具體辦法由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本標準自頒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