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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審員

鎖定
官名。民國時,兼理司法事務的縣政府,設承審員,幫助縣長審理訴訟事件。承審員由高等法院委任。民國二十五年縣司法處成立,改稱承審員為審判官。
中文名
承審員
外文名
Judicial officer
別    名
承審
現    名
審判員
拼    音
chéng shěn yuán
在未設審判廳(法院)的各縣,設承審員,受縣知事管轄,審理民刑訴訟案件。舊時在未設法院的地方由縣長兼理司法,代表縣長受理訴訟的專職人員叫承審員。也叫承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