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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單位

鎖定
批發單位指經營收購工、農業產品,供應生產單位再生產或供應零售企業轉售的商業企業。它以工業品的出廠價格、農產品收購價格購進商品,再以批發價格出售。批發商業處於商品流通的中間階段,它把生產部門製造的商品納入流通領域,但其業務活動結束時,商品仍處在流通領域或生產領域。 它是組織工農之間、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商品流通的樞紐,是聯結生產企業與零售企業的橋樑,在整個商品流通中居重要地位。 [1] 
中文名
批發單位
定    義
指經營收購工、農業產品,供應生產單位再生產或供應零售企業轉售的商業企業
所屬學科
税收
在1958年税制改革前,經營工業品批發的,除私營外,不納營業税,經營農產品採購批發的,照納批發營業税; 1958年試行的“工商統一税”及1973年試行的“工商税”,對從事商品批發都不再徵税。1984年9月國務院公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條例 (草案) 》規定,從事商品批發、調撥的納税人,在商品銷售以後,商品銷售額減去商品購入原價後的差額,按10%税率計算納税。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