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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單位
鎖定
- 中文名
- 批發單位
- 定 義
- 指經營收購工、農業產品,供應生產單位再生產或供應零售企業轉售的商業企業
- 所屬學科
- 税收
在1958年税制改革前,經營工業品批發的,除私營外,不納營業税,經營農產品採購批發的,照納批發營業税; 1958年試行的“工商統一税”及1973年試行的“工商税”,對從事商品批發都不再徵税。1984年9月國務院公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條例 (草案) 》規定,從事商品批發、調撥的納税人,在商品銷售以後,商品銷售額減去商品購入原價後的差額,按10%税率計算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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