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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

鎖定
廣義的講扶養泛指特定親屬之間根據法律的明確規定而存在的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輔助照顧的權利義務關係,囊括了長輩親屬對晚輩親屬的“撫養”,平輩親屬之間的“扶養”和晚輩親屬對長輩親屬的“贍養”三種具體形態。
中文名
扶養費
外文名
maintenance
【詞目】
扶養費
【拼音】
fúyǎngfèi
【基本解釋】
對“弱者”所發生的經濟供養

扶養費詳細解釋

扶養費 [1]  是指各種社會關係中針對“弱者”所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的費用。一般涵蓋四個方面:
(1)以國家為主體,在特定情形下體現社會福利的公力扶養,包括各種災害救濟、貧困救濟、民政撫卹等;
(2)以一定的社會組織、機構、單位為主體並逐步走向社會化、一體化的社會保障性扶養;
(3)在自然人之間基於道義、感情、慈善等非法定權利義務而發生的自然的、事實上的扶養;
(4)法律意義上的扶養。

扶養費法律名詞

扶養費 [2]  指平輩親屬之間尤其是夫妻之間依法發生的經濟供養和生活扶助的權利義務關係。
我國《婚姻法》按不同的主體的相互關係對撫養、扶養、贍養分別加以界定,其“扶養”則屬於狹義的。而《刑法》、《繼承法》、《民法通則》等法律規範中,又是都適用“扶養”,其“扶養”屬於廣義的。

扶養費標準

撫養費的最低標準
撫養孩子是父母雙方應承當的義務,因此離婚後孩子雖然歸前夫撫養,他是可以向你討要撫養費的。
關於離婚後孩子的撫養問題,規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條和三十七條,當然,都是一些基本原則性的規定,大體精神是,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三日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3]  。該意見較為詳細地規定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孩子撫養問題的意見。
撫養費支付標準及支付方式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於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在實踐中,很多人認為撫養費標準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實這種觀點是不完全準的。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孩子的實際需要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也是相當重要的參考因素。比如,2012年在上海市區,一個普通家庭孩子的月撫養費大約在一千元左右就基本上足夠了。但如果非直接撫養孩子一方月工資有一萬多元,讓其按其月工資收入的20~30%即2000~3000元的標準去支付撫養費顯然是沒有必要的,並且,撫養費還是雙方均應當承擔的義務。因此,教條地以工資收入的比例來計算孩子的撫養費,是不妥的。
一般是按月支付,比如在幾月幾日前在探視孩子時支付,或打入孩子撫養費的專用賬户。實踐中,很多當事人都要求對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因為這樣一來省去要錢的麻煩,二來可以折抵給付對方房款。但是,是否採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對方的實際支付能力,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態度。一般來講,如果對方當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實踐中,很多人認為,撫養費就是孩子的生活費,而教育費和醫療費另一方應另行支付。這種觀念是不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用婚姻法解釋(一)中,已明確指出,撫養費包括三項,即生活費、教育費和醫療費。
贍養費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構成上述關係的贍養、撫養義務人,應依法承擔贍養或撫養責任,若被贍養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贍養義務人應承擔的贍養費按以下方法計算:
贍養費的計算。首先計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視為該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超出部分,二個子女以內的按50%計算贍養費;三個子女以上的按40%計算贍養費。應付的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數得出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
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準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
贍養費的給付內容分六個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贍養費;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費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
(六)必要的保險金費用。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