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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船

鎖定
扣船Arrest。在普通法系,船舶(有時包括貨物及/或運費)可被海事法院在提起對物訴訟時或在對物訴訟過程中扣押,以便為原告的海事訴求提供保障。在英國,扣船依據的是英國1998民事訴訟規則(S.I.1998/3132)的規則49(2)(a)第49部分(特別程序)所發佈的(海事)實踐指導49F第6.1~6.11段;在美國,扣船依據的是確定海商海事訴訟的補充規則之補充規則C(Supplemental Rule C);在加拿大,扣船依據的是1998聯邦法院規則SOR 98/106規則481(及以下相關條款)。
中文名
扣船
外文名
Arrest
而在中國,儘管不存在對物訴訟,但2000年7月1日施行的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21條至第43條仍然對扣押船舶作出了規定,它的條款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1999年扣船公約(Arrest Convention 1999),某些條款(例如第23條)實質上體現了對物訴訟的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