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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捆貸款

鎖定
打捆貸款是指以國有獨資或控股的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為承貸主體,以財政出具的還款承諾作為償債保證,將一城市或區域的若干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組合起來作為一個整體項目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
中文名
打捆貸款
承貸主體
國有獨資或控股城市建設投資公司
償債保證
財政出具的還款承諾
性    質
融資方式
試    點
1998年在安徽蕪湖
類    型
3種

目錄

打捆貸款釋義

通常是政府和銀行之間達成協議,由銀行一股腦地經政府擔保給某地投放一大筆貸款,這筆貸款可能用於例如自來水、供電、城市道路等若干個項目,而在實際操作中對貸款的償還能力往往缺乏逐個跟蹤審核。
“打捆貸款”據説為國家開發銀行首創,甚至一度成為“銀政聯姻”的佳話,被稱為一項“創新”。關於其成因,河南省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所長谷建全分析説:“對於銀行來説,政府具有公信力,貸款給政府‘跑了和尚跑不了廟’,沒有什麼風險,同時有利於自己擴大貸款規模,以爭取自身利益最大化;對政府領導來説,大額貸款支撐基本建設增速,有利於任期內政績突出。”事實上,“打捆貸款”已成為各家商業銀行的一種思維定勢和競爭手段。“打捆貸款”直接引發的社會效應是貸款整體規模和固定資產投資速度超常。

打捆貸款起源

是商業銀行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合作的初始模式。
打捆貸款的模式最早是國家開發銀行於1998年在安徽蕪湖試點。當時蕪湖提出一個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打捆建設貸款,其核心是財政兜底。政府承諾、財政兜底,然後以項目進行市場化運作。財政還款來源是有多方面渠道的,比如,城市建設維護費、各種税、留給地方可支配的費等。此後,打捆貸款被地方政府廣為運用,除了國家開發銀行以外,各國有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也頻頻涉及。2006年4月25日,國務院五部委緊急叫停打捆貸款,旨在加強宏觀調控。2008年爆發金融危機後,為應對金融危機,地方政府啓動融資平台,其中也包括打捆貸款。
打捆貸款之所以產生,第一個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動力。在財政與金融分離、中央税與地方税分離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與銀行成為不同的利益主體,有了不同的利益追求。商業銀行追求自身盈利,地方政府則追求地方税收增加和地方經濟的發展。而打捆貸款業務的推出,無論是對商業銀行還是對地方經濟的發展都大有裨益。第二個原因是擔保資源的稀缺。由於《擔保法》中法定的擔保物種類少,主要侷限在不動產,動產擔保制度薄弱,擔保資源不能物盡其用,加大了擔保資源的稀缺程度。那麼,以地方政府信用作為擔保,在客觀上為銀行和企業提供了擔保資源,便利了企業借款和銀行放款。在企業因缺少擔保物而“借款難”時,企業渴望藉助政府信用擔保,以獲得急需的資金;在銀行流動性充裕“放款難”時,銀行也希望藉助政府信用擔保,從而把資金貸出,把負債變成資產。

打捆貸款類型

按項目自身收益的差異劃分,打捆貸款可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沒有直接經濟收益,完全依賴政府財政支持的公益性項目打捆,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橋樑涵洞、公共衞生、環境整治等項目。這類項目的貸款主要基於當地政府的財力和信譽,通常由政府出具還款承諾函或將每年的貸款本息列入當地人大支出預算作為信用結構;
第二種類型:項目自身有一定經濟收益,但需要政府財政補貼才能實現財務平衡,主要包括城市軌道交通、保障性住房、垃圾處理、污水處理等準公益性項目打捆在一起,這類項目主要以財政補貼、政府出具的還款承諾等作為信用結構;
第三種類型:項目自身有直接經濟收益,能自求財務平衡,並完全按照市場原則運作的項目打捆,主要包括土地儲備等項目,此類項目雖然單個地塊用地性質、轉讓難易程度不同,但多個地塊打捆在一起,獲得的綜合收益可以覆蓋還款現金流,這類項目按照普通項目融資的要求進行操作。
按項目的構成方式劃分,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一是同質的項目捆在一起,例如:將多條城市道路或者多條高速公路打捆在 一起。
二是不同質的項目捆在一起,比如將市政道路、垃圾處理等多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打捆處理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