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手實法
鎖定
手實法亦稱“首實法”。唐宗時官府令民户自報田地和財產作為徵税依據的辦法。 唐初,行租庸調法時,官府在每年年底命地方基層單位裏中的居民自報年齡及田地面積,編成簿冊,名為“鄉帳”。唐穆宗長慶四年 (公元824年) ,元稹在同州採取整頓賦役的措施,曾令百姓自報,名 “自通手實狀” 。宋仁宗時,周湛為江南西路轉運使和蘇頌為江寧知縣時,都曾施行許民自言,自實的辦法。宋神宗時,呂惠卿又創制五等丁、產簿,規定申報的項目極為廣泛。尺椽寸土,雞豚家畜均預陳報,如有隱匿,許人告發,並以查獲資產的三分之一為賞,終以擾民太甚,不久廢止。
[1]
- 中文名
-
手實法
- 別 稱
-
首實法
- 出 處
-
《宋史·食貨志上》
- 特 點
-
以其價列定高下,分為五等
宋神宗時,呂惠卿等建議推行手實法。《宋史·食貨志上》:“其法,官為定立田產中價,使民各以田畝多少高下,隨價自佔。以其價列定高下,分為五等。”據以確定役錢。但因民户田產變化大而流弊很多,不久即廢。
- 參考資料
-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