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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實法

鎖定
手實法亦稱“首實法”。唐宗時官府令民户自報田地和財產作為徵税依據的辦法。 唐初,行租庸調法時,官府在每年年底命地方基層單位裏中的居民自報年齡及田地面積,編成簿冊,名為“鄉帳”。唐穆宗長慶四年 (公元824年) ,元稹在同州採取整頓賦役的措施,曾令百姓自報,名 “自通手實狀” 。宋仁宗時,周湛為江南西路轉運使和蘇頌為江寧知縣時,都曾施行許民自言,自實的辦法。宋神宗時,呂惠卿又創制五等丁、產簿,規定申報的項目極為廣泛。尺椽寸土,雞豚家畜均預陳報,如有隱匿,許人告發,並以查獲資產的三分之一為賞,終以擾民太甚,不久廢止。 [1] 
中文名
手實法
別    稱
首實法
出    處
《宋史·食貨志上》
特    點
以其價列定高下,分為五等
宋神宗時,呂惠卿等建議推行手實法。《宋史·食貨志上》:“其法,官為定立田產中價,使民各以田畝多少高下,隨價自佔。以其價列定高下,分為五等。”據以確定役錢。但因民户田產變化大而流弊很多,不久即廢。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