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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附屬設施

鎖定
房屋附屬設施:包括電梯、空調、安防設備、照明設備、消防設備、監控設備、綜合佈線、弱電系統、給排水設備等
中文名
房屋附屬設施
包    含
電梯、空調等
相關規定
國税發[2005]173號
意    義
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

目錄

房屋附屬設施簡介

與房屋不可分隔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是否應計入房產原值?
根據(87)財税地字第003號的規定,房產原值應包括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種附屬設備或一般不單獨計價的配套設施。主要有:暖氣、衞生、通訊、照明、煤氣等設備;各種管線,如蒸氣、壓縮空氣、石油、給水排水等管道及電力、電訊、電纜導線;電梯、升降機、過道、曬台等。此外,還應包括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室外扶梯、天橋、水箱、冷暖氣設備、中央空調(不包括窗式空調)、下水道、消防設施、舞台以及電燈網、電話網等項。

房屋附屬設施相關規定

國税發[2005]173號
關於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徵房產税問題,《財政部 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和車船運用税多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87〕財税地字第003號)第二條已作了明確。隨着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房屋功能的完善,又出現了一些新的設備和設施,亟需明確。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運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採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能不能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徵房產税。
二、對於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須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後不再計入房產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