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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税

鎖定
房屋税是財產課税的一種。以附着於土地上的房屋與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有關建築物為課税對象的税收。房屋税的歷史悠久,最早的課徵形式有灶税、户税、窗户税等。現代房屋税有房產税、房租税、房屋使用税等。西方一些國家將房屋税與土地税合併徵收,稱為房地產税。也有少數從租課徵房屋税的。課税方法分為從量計徵和從價計徵兩種。早期的房屋税多采用前種方法,現代房屋税多采用後種方法。實行比例税率或定額税率,並規定有費用扣除和減免税優惠。 [1] 
中文名
房屋税
類    別
税收
發佈時間
2010年10月1日
新政策
2011房屋税政策下面是詳細的2010房屋契税新政策:
一、個人購買自住和改善型普通商品住房,執行1%的適用税率;
二、其餘房地產權屬轉移契税,執行3%的適用税率。通知中所指出“普通商品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4平米以下(含);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內。
通知中所指出2010年1月1日後發生的房地產權屬轉移行為,時間以備案時間為準。通知中所指“其餘房地產權屬轉移”行為,主要包括房屋贈與、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2010年10月1日後購買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經認定是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按1%徵收;
2010年10月1日後購買90—14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房,經認定是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按1.5%徵收
2010年10月1日後購買90—140平方米以下的非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按3%徵收
2010年10月1日後購買14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契税按4%徵收a
底商、車庫等其他房屋契税按4%徵收。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