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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變更登記
鎖定
房地產權利人法定名稱改變或房地產現狀、用途變更時,當事人申請權屬情況變化後的登記。
- 中文名
- 房地產變更登記
- 含 義
- 事人申請權屬情況變化後的登記
- 根 據
-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 屬 性
- 權利人法定名稱改變或房地產現狀
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現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1)房屋坐落的銜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
(2)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3)房屋翻建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
(1)變更登記申請書;
(2)身份證明;
(3)房地產權證書;
(4)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文件;
(5)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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