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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保險合同

鎖定
房地產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即保險合同不是由保險人和投保人充分商議之後才達成的。通常情況下,保險合同的內容,即主要條款是由保險人事先制訂的,投保人只要表示願意接受,就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保險合同即告成立。只有在對特殊標的投保時,雙方才對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進行充分商議。房地產保險合同是要式合同,即保險合同的成立必須履行法定的方式,採用法定的保險合同形式。 [1] 
中文名
房地產保險合同
屬    性
附合合同
房地產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也叫利益機會,對於投保人來説,繳納保險費後,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他可以從保險人處得到數倍於保險費的保險賠償或保險金;對於保險人而言,如果沒有發生保險事故,則只接受保險費,不用承擔賠償或支付保險金。由於保險事故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發生具有不確定性,所以投保人和保險人的利益的取得或者喪失就是一種機會。因此,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也叫機會性合同。 [1] 
參考資料
  • 1.    華偉.房地產金融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8月: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