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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等制

鎖定
户等制是始於魏晉南北朝的一種户籍制度。以居民的資產 (主要是土地) 為依據劃分徵發賦役的等級。東漢末魏初,有按田畝及户徵收的户調。西晉由“九品相通”到“九品混通”。北魏、北齊有三等九品制與三梟。隋唐有九等户制。唐武德六年 (623年) 按資產定户為三等,九年改為九等。按户等徵收的税稱户税錢。宋以物力為標準劃分户等。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年) 分民户為三等九甲,即上、中、下三等户,每等中又分為上、中、下三種户,故通常又稱九等户。 [1] 
中文名
户等制
開始年代
魏晉南北朝

户等制歷史演變

漢代已依據各户財產多少﹐分等徵税﹐但沒有户等制的明文記載。自三國時曹魏至北齊﹑隋﹑唐,實行九品户和九等户制。唐朝將上上户﹑上中户﹑上下户和中上户四等作為”上户”﹐中中户﹑中下户和下上户三等作為“次户”﹐下中户和下下户二等作為“下户”。按户等的差別﹐分攤户税﹑地税等。大致在五代時﹐開始出現五等户制。宋承五代遺制﹐將鄉村主户﹐按財產多少﹐劃分為五等﹐一﹑二﹑三等户為上户﹐其中﹐二﹑三等户也稱中户﹐四﹑五等户稱下户。坊郭户則分成十等。宋朝規定﹐每隔三年﹐各地鄉村要重造五等丁產簿。鄉村劃分户等的財產標準﹐南北各地極不一致﹐大致依據: 各户家業錢的多少﹐家業錢額是將各户的田地與浮財折算而成﹔ 各户税錢和税物的多少﹔ 各户田畝的數量﹔ 各户播種種子的多少等﹐但歸根到底主要還是依土地多少和肥瘠以定高低。宋代户等制遠比前代完備﹐在賦役制度上的重要性更為突出。兩税的支移和折變﹐規定先富後貧﹐自近及遠的原則﹐往往上户從重,下户從輕。其它如和買﹑義倉﹑科配等等都有類似規定。在災年則往往按户等高低﹐首先蠲免或減少下户的賦税﹐並對下户實施賑濟。在差役方面﹐北宋前期和中期﹐第一﹑二等户任耆長﹑户長﹑里正﹑衙前﹐第三等户充弓手﹐第四﹑五等户充壯丁﹐也體現了户等愈低﹐差役愈輕的精神。攤派伕役﹐有時也按户等規定各户出夫多少。封建國家實行户等制是從維護地主階級長遠利益出發的﹐目的在加強對廣大農民的控制﹐增加更多的賦役(見職役)。但在實行的過程中﹐首先破壞户等制的正是地主土豪。大家富户勾結地方官吏﹐往往將賦役轉嫁給貧民下户。 [2] 
金元兩代也繼承了這一制度。金世宗大定年間(1161~1189)﹐遣使驗各户土地﹑牛具﹑奴婢之數﹐分户為上﹑中﹑下三等。有些地方又析每等為三級﹐故又稱三等九甲户﹐或九等户。元世祖至元元年(1264)於北方行三等九甲之法。滅南宋後又推行於南方。科差﹑雜泛差役﹑和買﹑和僱等均按户等承擔。籤充軍﹑站户亦以户等為依據。但元朝户籍制度混亂﹐沒有定期的户籍登記和調整户等的規定。户等名不副實。元朝末年﹐户等制名存實亡。

户等制歷史結局

明朝﹐户等仍是各地編髮徭役的依據﹐但明政府對户等的劃分及調整始終沒有統一的規定。隨着徭役負擔逐漸向土地轉移﹐户等制亦漸趨消亡。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