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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志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區城市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

鎖定
戴志光,男,漢族,1973年3月出生,大學學歷,中共黨員。曾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區城市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
2022年6月24日,戴志光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温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 
中文名
戴志光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73年3月

戴志光人物履歷

曾任鹿城區戍浦江河道整治工程指揮部副指揮、上戍鄉黨委委員,鹿城輕工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黨委委員、副主任、總工程師兼藤橋生態新區管理委員會黨工委委員、副主任,鹿城區雙嶼街道黨工委委員、辦事處副主任,鹿城(中國)鞋都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黨組成員、副主任,鹿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鹿城區城市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 [1] 

戴志光人物事件

戴志光違紀被查

2022年3月消息:鹿城區城市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戴志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鹿城區紀委區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戴志光依法雙開

2022年7月,浙江省紀委省監委網站消息,温州市鹿城區紀委監委對鹿城區城市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戴志光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監察調查。
經查,戴志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違規借用管理服務對象錢款;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鉅額財物。
戴志光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鹿城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鹿城區委批准,決定給予戴志光開除黨籍處分;由鹿城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3] 

戴志光提起公訴

2022年6月24日,鹿城區城市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戴志光(正科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温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温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戴志光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温州市鹿城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3年至2022年間,被告人戴志光在歷任温州鹿城輕工產業園區管委會黨委委員、副主任,鹿城區雙嶼街道黨工委委員、副主任,温州鹿城(中國)鞋都產業園區管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鹿城區住建局黨委委員、副局長,鹿城區城市發展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施工、工程量複核、工程驗收、工程款撥付及人事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 

戴志光公開通報

2022年9月,鹿城區通報3起破壞營商環境典型問題,其中有鹿城區城市發展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戴志光違規接受宴請、違規向管理服務對象借款並非法收受和索取財物等問題。2020年下半年,戴志光接受某機電設備有限公司負責人宴請;2013年至2021年,戴志光向多家企業負責人借款,合計金額160萬元人民幣,未支付利息;2013年至2022年,戴志光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工程施工、工程量複核、工程驗收及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和索取財物,共計人民幣229萬元、歐元4000元。2022年5月,戴志光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