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戰爭狀態

鎖定
戰爭狀態是指當國家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時,將軍隊處於最高級的備戰準備,並向全國發布戰爭動員令的一種戰鬥緊張形勢。
通常當交戰一方或雙方宣戰(或宣佈戰爭狀態),或一方使用武力而他方確認為戰爭行為時,戰爭狀態即開始存在。宣戰是一國向另一國通知或宣告終止兩國之間的和平狀態,轉入戰爭狀態。 [1] 
中文名
戰爭狀態
外文名
State of war
釋    義
發佈戰爭動員令一種戰鬥緊張形勢
戰爭開始
交戰一方或雙方宣戰
依    據
《戰爭開始公約》

戰爭狀態釋義

戰爭狀態一般説的是戰爭從一開始至正式結束期間交戰方之間存在關係的法律狀態,只是武裝衝突的軍事行為並不會產生法律上的戰爭狀態。法律上規定的戰爭狀態的開始和結束通常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並伴隨有法律後果的產生。 戰爭狀態的開始 ,一般指當交戰一方或雙方給對方正式宣戰,或者其中有一方通過武力方式導致對方確定為戰爭狀態開始時,戰爭狀態就正式確立了。宣戰是國家與國家之間正式通知彼此之間的和平關係終止,雙方隨即進入戰爭狀態。但戰場上戰機瞬息萬變,一些國家為在軍事上佔主動地位,經常發動突然襲擊。比如二戰時期發生在中國戰場的九一八事變與七七事變,日方均在我方無防備的情況下突然襲擊我東北、華北地區;發生在歐洲戰場的德國閃電突襲波蘭和突然撕毀蘇德和平協定進犯蘇聯的軍事行為以及發生在太平洋地區日本對美國珍珠港的襲擊,都是不宣而戰。二戰結束以後,很多國家關於對戰爭狀態的規定,在法律上都有了明顯的章程。戰爭狀態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①交戰方所有關係立即終止,②關於戰爭和保持中立的條約開始實行;交戰國間雙邊的政治性的友好合作條約立即廢止;邊界條約原則上不受影響③商務關係與經濟貿易合作立即斷絕④在交戰國轄區內的兩國人員,過去往往被拘禁⑤對方僑民私人的財產不得沒收,但可以代為代管。 [2] 

戰爭狀態產生影響

交戰國一旦進入戰爭狀態,它們之間就由和平關係轉變為戰爭關係,戰時國際法包括中立法就開始適用,並由此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後果,如交戰國之間一般斷絕外交和領事關係、交戰國人民和財產均受到影響、交戰國之間的條約關係受到不同程度的影響。在不存在戰爭狀態的武裝衝突中,不產生戰爭狀態的全部法律後果,如外交關係不一定斷絕,條約和其他關係不一定中止,財產不一定受到影響等;同時,由於中立法不適用,交戰國不得在公海上對非交戰國的船隻、飛機行使臨檢、拿捕的權利,也不得對敵方海岸及港口實施封鎖等。
敵對行動的停止並不等於法律意義上的戰爭狀態的結束,戰爭狀態通常由交戰國締結和平條約而結束,也可能由戰勝國單方面宣告或同戰敗國發表聯合聲明而結束。
簽訂和平條約是交戰國之間結束戰爭狀態、恢復和平的一種傳統方式。和平條約的內容一般包括:完全停止敵對行動,釋放和遣返戰俘,部分或全部恢復戰前條約的效力,恢復外交、領事和貿易關係等。有的和約還包括賠償或賠款條款、割讓領土條款等。和平條約由交戰國政府間談判簽訂,經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批准後生效。

戰爭狀態戰爭示例

例如1894~1895年中日甲午戰爭、1931年和1937年日本對中國的侵略、德國1939年對波蘭和1941年對蘇聯的進攻、1941年日本對珍珠港的襲擊,都是不宣而戰。
紐倫堡和東京國際軍事法庭在判決中,曾判定德國和日本發動的一系列突然襲擊為違反條約和國際法的罪行,並據以對負責者判罪。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包括當時的中國政府在內的許多國家都對德、日等軸心國宣戰。許多國家的憲法都有關於宣戰的規定。
在國際戰爭的實踐中,對於結束戰爭狀態和恢復和平,除上述傳統的方式外,還採取了許多其他不同的形式:
①有些戰爭並不先達成停戰協定,而是戰爭行動和戰爭狀態一起終止。如1939~1940年的蘇芬戰爭就沒有停戰協定,而是由1940年3月12日的莫斯科和約結束。
②有些戰爭是通過戰勝國對戰敗國的兼併而結束的,並不需要有法律要求的和平條約。如1936年意大利對埃塞俄比亞的戰爭就是這樣結束的。
③有些戰爭是通過簡單的雙邊聲明代替和約而結束的。如1972年9月29日中日兩國政府發表聯合聲明,宣佈“自本聲明公佈之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國之間迄今為止的不正常狀態宣告結束”。聲明“自1972年9月29日起建立外交關係”。
④有些戰爭狀態的結束是由一個交戰國根據自己的利益,通過國內法途徑單方面地宣佈戰爭行動法律上的停止。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許多國家根據自己的立法程序,選定日期結束了同德國的戰爭狀態。如1951年7月9日美國、英國、法國宣佈對德國的戰爭狀態已經結束,蘇聯則定為1955年1月25日結束。
據央視新聞,當地時間2022年2月24日,烏克蘭總統澤連斯基表示,烏克蘭全境將進入戰時狀態。 [4] 
當地時間2022年3月14日夜間,烏克蘭總統澤連斯基簽署總統令,決定自2022年3月24日起將烏克蘭戰時狀態延長30天。相關命令已提交至烏克蘭最高拉達(議會)等待批准。 [5] 
2022年5月18日,烏官方宣佈將烏克蘭的國家戰時狀態於5月25日5時30分到期後延長90天。 [6]  當地時間5月22日,烏克蘭最高拉達(議會)投票決定將該國戰時狀態延長90天至8月23日。 [7] 
2023年2月19日,烏官方宣佈將烏克蘭的國家戰時狀態自2023年2月19日延長至2023年5月20日。 [8] 
2023年5月19日,烏官方宣佈將烏克蘭的國家戰時狀態自2023年5月20日延長至2023年8月18日。 [9] 
當地時間2023年7月27日,烏克蘭最高拉達(議會)投票決定延長戰時狀態90天至2023年11月15日。 [10]  11月,據中國駐烏克蘭使館,烏官方宣佈將烏克蘭的國家戰時狀態自2023年11月16日延長至2024年2月14日。 [12] 
當地時間2024年2月12日,烏克蘭國家通訊社報道稱,烏總統澤連斯基已簽署將戰時狀態再延長90天至2024年5月13日的法案 [13] 
2023年10月7日,根據以色列急救組織最新消息,火箭彈襲擊已造成以色列1人死亡、16人受傷,其中2人傷勢嚴重。以色列國防軍宣佈進入戰爭狀態。與此同時,耶路撒冷拉響防空警報。 [11] 

戰爭狀態相關法律

戰爭狀態國際公約

《海牙第三公約》(1907)規定:開戰前應有預先明顯的警告,其形式或用附有理由的宣戰書,或用以宣戰為條件的最後通牒。但戰爭常常是不宣而戰的。帝國主義國家為了取得軍事上的優勢,經常發動突然襲擊。
1928年在巴黎簽訂《關於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條約》(《非戰公約》),特別是《聯合國憲章》締結後,國際法禁止以戰爭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並禁止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因此,如果一國發動侵略戰爭或非法使用武力,不論是否經過宣戰,都是違反國際法的罪行。依照這些規定,宣戰不再是法律上戰爭狀態開始的必要條件,但也不能認為宣戰已經毫無意義。

戰爭狀態中國法律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2條第14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第67條第18項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佈”;第8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宣佈戰爭狀態”。 [3] 
發佈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3] 

戰爭狀態權力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當我們國家決定進入戰爭狀態時,負責管控國家安全的機關將參照國家憲法規定或者全人大常務委員會規定,有權力採取特別的行動和措施限制公民和組織的權利並增加公民和組織的義務。而國家主席負責宣佈戰爭狀態和發佈動員令;全國人大則負責決定戰爭與和平去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決定全國或者某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國務院負責依照憲法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2] 

戰爭狀態詞義區分

戰爭狀態戰時狀態

戰時狀態一般指當國家領土主權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時候,政府將軍隊處於最高級的備戰準備,並向全國發布戰爭總動員令的一種緊張戰鬥態勢。即交戰雙方之間存在的敵對態勢。一旦兩國互相進入戰爭狀態,彼此之間的外交關係和經濟貿方面立即斷絕,原來簽訂的所有協議也會立即失效,雙方都會撤回外交人員和僑民。
該狀態一般來講需要國家之間彼此宣戰。一個國家宣佈進入戰時狀態後會準備,包括軍方會對交通工具進行統一管理(以備前線所需);對糧食和其他日用消費品進行統一管理,平民不可隨便購買;限制奢侈品生產;國內工廠開始為軍方服務,開始生產軍工所需;並進行人口登記,召回預備役人員進行戰時訓練。戰時狀態最明顯的特質就是隻是進行防備措施,立足即將到來的戰爭需要做準備,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2] 

戰爭狀態區分

不難看出,戰時狀態和戰爭狀態之間最大的差別就是,戰時狀態僅為為即將到來的戰爭做準備,不受法律的保護,因此也不被法律承認。而戰爭狀態受憲法保護,對於態勢的緊張程度來説,也比戰時狀態要更高一級了。 [2] 

戰爭狀態相關詞條

參考資料
展開全部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