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戰爭法規

鎖定
對戰爭中各種行為所作規定的總稱。分陸戰、海戰、空戰法規。主要內容包括對戰爭手段、軍事佔領、佔領下敵產和俘虜的處置以及傷病員待遇等所作的規定。其中有,禁止使用爆炸性子彈、窒息性毒氣、細菌及毒素武器等;給戰俘以人道主義的待遇;禁止攻擊未設防的城市和平民等。違反戰爭法規者將被視作戰爭罪犯而受到審判。
中文名
戰爭法規
概    念
對戰爭中各種行為所作規定的總稱
劃    分
陸戰、海戰、空戰法規
法    規
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的總稱
詳細解釋
戰爭 : 為實現一定的政治和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武裝鬥爭。是人類歷史出現階級以後的社會現象。是階級間、民族間、國家間、政治集團間矛盾鬥爭的最高形式,以暴力手段反映政治實質。經濟是戰爭的物質基礎,科學技術的發展水平決定戰爭的方式,保存自己和消滅敵人是戰爭的基本原則。有正義戰爭、非正義戰爭兩類。
法規 : 法律、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的總稱。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