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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2]  規定,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是指負有救護治療責任的軍職人員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
罪    名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定    義
軍人戰時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軍人
刑法條文
第四百四十五條
屬軍人違反職責罪。本罪的基本特徵:
①侵犯的直接客體是戰時的救護秩序。犯罪對象為危重傷病軍人。
②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指醫務人員正在履行救護治療職責。“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指根據傷病軍人的傷情、病情,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醫療單位的醫療條件及當時的客觀環境等因素,醫務人員能夠給予救治而拒絕提供必要的搶救、治療。
③犯罪主體為正在履行救護治療職責的醫務人員。
④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違背了醫務人員職責,破壞戰時救護秩序,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過失不構成本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的規定 [2]  ,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嚴重情節”,指挾嫌報復拒不救治的,拒不救治重要傷病軍人的,煽動其他醫務人員共同拒不救治的,引起官兵強烈義憤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發佈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