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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鎖定
- 罪 名
- 戰時拒不救治傷病軍人罪
- 定 義
- 軍人戰時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軍人
- 刑法條文
- 第四百四十五條
屬軍人違反職責罪。本罪的基本特徵:
②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傷病軍人的行為。“在救護治療職位上”,指醫務人員正在履行救護治療職責。“有條件救治而拒不救治”,指根據傷病軍人的傷情、病情,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醫療單位的醫療條件及當時的客觀環境等因素,醫務人員能夠給予救治而拒絕提供必要的搶救、治療。
③犯罪主體為正在履行救護治療職責的醫務人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的規定
[2]
,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傷病軍人重殘、死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嚴重情節”,指挾嫌報復拒不救治的,拒不救治重要傷病軍人的,煽動其他醫務人員共同拒不救治的,引起官兵強烈義憤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等等。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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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
-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條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2020-12-26[引用日期202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