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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時中立

鎖定
戰時中立是指國家在交戰國之間進行的戰爭中採取的一種不偏不倚的立場。 [1] 
中文名
戰時中立
含    義
非交戰國不參加交戰
條    件
不參加任何一方的戰爭
區    別
不同於政治意義上的中立

目錄

戰時中立權利義務

戰時中立包含兩組對應的權利義務關係:①中立國的通商交往權與交戰國的交戰權相對應。中立法上的通商交往權指中立國在別國交戰時,仍然有權與交戰國進行正當的商務和其他往來。中立法並不要求中立國斷絕與交戰國的往來,除了中立規則的限制外,中立國與交戰國之間的一切往來,包括條約執行、外交往來和貿易活動等,可以照常進行。中立法上的交戰權指交戰國在交戰期間,有權禁止或限制中立國政府和國民為敵國提供各種具有軍事價值的便利和援助。在中立規則規定的範圍內,中立國應當對交戰國行使交戰權承擔相應的義務。②中立國對交戰雙方公正不偏的義務與交戰國尊重中立國的義務相對應。《海牙第五公約》(1907)和《海牙第十三公約》(1907)規定,中立國對交戰國採取的各種禁止或限制措施,應當公平地適用於交戰雙方。同時,交戰國應當在要求公平適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中立國採取的各種禁止或限制措施。 [2] 

戰時中立表現

主要表現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包括交戰團體)之間實際發生戰爭和武裝衝突的情況下,其他國家(包括國際組織)實際不加入該戰爭和武裝衝突,並且採取對交戰各方公正不偏的政策措施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關係。戰時中立以戰爭和武裝衝突的實際發生為前提。戰爭和武裝衝突尚未發生時,無論其發生的可能性有多大,戰時中立都不能成立。一旦戰爭和武裝衝突終止,戰時中立也就隨之消失。主權國家可通過明示或默示確定戰時中立。戰時中立的法律關係主要由三方組成,其中兩方為互相對立的交戰國,另一方為中立國,三方中任何一方違反中立規則的行為都屬於違反中立規則的行為。戰時中立是中立制度的基本表現形式。中立的其他表現形式都以戰時中立為基礎。當一個國家平時和戰時的做法不一致時,以戰時行為判斷其是否中立。 [2] 
參考資料
  • 1.    馬呈元.國際法(第三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
  • 2.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