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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數碼攝影家協會

鎖定
成都數碼攝影家協會,成立於2017月11月10日。在成都市文聯的大力支持和指導下,成都數碼攝影家協會將匯聚政策、人才、藝術、市場資源,傾力打造多層次的攝影藝術交流平台,不斷推新人、出精品,提升天府文化的國際傳播力和影響力。該協會主席廖小西表示:“協會將堅持國際化視野和開放共贏的辦會理念,對接國內、國際的一流賽事和藝術交流活動。”
中文名
成都數碼攝影家協會
外文名
Chengdu Digital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成都數碼攝影家協會團隊成員

主 席:廖小西
副主席:陳濤、董雲輝、顏辛、林曉、李平、黃保義、李江凌、鄧小波
秘書長:林曉
副秘書長:李江陵、工正、韓英、廖鼕鼕
理事會成員:廖小西、陳濤、董雲輝、顏辛、林曉、李平、黃保義、李江凌、鄧小波、工正、韓英、廖鼕鼕、段雪忠、劉暢、黃紹芬、蒲立、龍鳳英

成都數碼攝影家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成都數碼攝影家協會(英文:Chengdu Digital Photograph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由成都市數碼攝影領域內具有一定藝術水平的成都數碼攝影家和愛好者組成的羣眾組織,是自願結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聯合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講話精神。組織認同數碼攝影理念的攝影家,組成熱愛數碼攝影、志同道合的和諧社團。負責為成都地區的數碼攝影會員提供服務、通過舉辦數碼攝影培訓、創作 、交流、參加國內\國際攝影比賽、展覽等形式提升會員的數碼攝影創作能力,打造一支具有高水平的數碼攝影隊伍。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成都市文聯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 成都市成華區建設南路4號東郊記憶二期創意產業園17棟一樓,郵政編碼:61000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服務於本會會員,做好本會的聯絡、協調、組織、指導和權益保護等工作。
(二)積極支持、幫助、鼓勵、組織會員開展數碼攝影創作、攝影比賽及其它數碼攝影活動,努力為會員創造數碼攝影實踐的條件。
(三)積極開展數碼攝影教育和培訓,舉辦數碼攝影理論研究及相關學術交流,引導數碼攝影的健康發展。
(四)組辦各類數碼攝影展覽,編輯出版本會的學術刊物以及相關攝影畫冊,努力為會員提供展示平台。
(五)搭建數碼攝影文化和藝術交流平台,開展與國內外數碼攝影界的交流活動,促進本會同國內\外數碼攝影組織以及數碼攝影家的友好交往,積極探索新形勢下攝影事業的可持續發展道路,培養優秀數碼攝影人才。
(六)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指導下,組織會員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七)及時瞭解、反映本會會員的意願和建議,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個人會員由本人提交入會申請書及5幅入會作品。中國攝影家協會、四川省攝影家協會會員可直接申請加入本會;
(二)本會兩名會員介紹推薦;
(三)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履行手續後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四)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發展為會員和擔任協會職務: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在民間組織擔任主要負責人期間該組織被撤銷登記的,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間組織負責人或參與非法民間組織,其骨幹人員,自該組織被取締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國公民。
(七)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監事長、副主席、主席,通過對秘書長、其它執行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負責人的任命和罷免;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後報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等負責人,通過對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的任命或罷免;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副職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主席、監事長、副主席、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 、監事長、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3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主席 、監事長、副主席、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事前經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後,方可參加選舉。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每屆任期5年。主席、監事長、副主席、秘書長和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主席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其它執行 (分支、代表) 機構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本機構長遠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 主持本機構開展日常工作,協調機構內部事宜和對外交流;
(三)向會員大會、理事會提名本機構副職人選,交會員大會、理事會任命和罷免;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監事在個人會員、社團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協會理事、協會負責人和分支(代表、執行)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並向成都市民政局報告;
(二)對本單位理事會、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並向成都市民政局報告;
(三)當本單位理事會、主席及社團其它負責人的行為損害本協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並向成都市民政局報告;
(四)監事會每年就本單位民主制度建設、自律誠信建設、財務資金管理及本章程第25條所列事項執行情況等的監督以書面報告的形式報成都市民政局。
監事列席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協會重要行政會議。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監事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建立重大活動請示報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項,須事前(中、後)向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
(一)接受境(內)外捐贈資助的;
(二)發生突發事件、事故、問題的;
(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的事項的;
(四)被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查處、處罰的;
(五)組織、舉辦跨區域性的學術交流、(研討會)、論壇活動、推介、展覽的;
(六)組織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會換屆;
(八)其它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其會費標準是:個人會員:100元/年;團體會員:500元/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全部收入除用於與本團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聘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月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税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登記管理機關成都市民政局和業務主管單位成都市文聯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7年11月10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